GB/T 12553-2005 消防船消防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
- 發表時間:2022-11-06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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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滿載排水量不大于750t的消防船消防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以滅火為主要目的、在內河和沿海港灣(含三類海區)使用的消防船。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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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7956-1998 消防車消防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
3 級別
消防船的級別、滿載排水量的噸位和消防裝備的配備能力符合表1的規定。
表1 消防船滿載排水量和消防裝備的配備能力表
級 別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
滿載排水量范圍/t | 10~16 | 17~26 | 28~42 | 45~75 | 80~140 | 150~250 | 260~420 | 450~750 | ||
滅火面積(單艙)/m2 | ≥20 | ≥40 | ≥50 | ≥80 | ≥120 | ≥180 | ≥220 | ≥320 | ||
消防泵額定總流量/(L/s) | ≥25 | ≥40 | ≥50 | ≥80 | ≥120 | ≥180 | ≥220 | ≥320 | ||
消防泵額定出口壓力/MPa | ≥1.0 | |||||||||
消防炮噴射總流量/(L/s) | ≥20 | ≥30 | ≥40 | ≥60 | 06< | ≥140 | ≥170 | ≥250 | ||
滅火系統 配備 | 泡沫 系統 | 低倍 | ☆ | ☆ | ☆ | ☆ | ☆ | ☆ | ☆ | ☆ |
中倍 | - | - | - | O | O | O | O | O | ||
高倍 | - | - | - | - | O | O | O | O | ||
抗溶 | - | - | - | - | O | O | O | O | ||
干粉系統 | O | O | O | ☆ | ☆ | ☆ | ☆ | ☆ | ||
二氧化碳系統 | - | - | - | - | - | O | O | O | ||
注1:0內盡量不采用。 注2:表中符號“☆”表示必配,“O”表示選配。 |
4 消防性能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消防船的露天甲板、梯蹬、發動機周圍的走道、舉高裝置的地板應有防滑措施。
4.1.2 遙控滅火裝置的遙控系統應采用數字編碼技術。
4.1.3 電起動的消防船,其起動電源應與其他用電設施的電源分開。
4.1.4 消防船交付用戶時應有兩本含設施維護、保養內容的中文使用說明書。
4.2 滅火能力
消防船的滅火能力,以撲滅油船、油駁單艙火災的面積大小表示,其值應符合表1中滅火面積的規定。
4.3 消防裝備
4.3.1 一般規定
4.3.1.1 消防船配備的滅火系統應符合表1的規定。
4.3.1.2 消防船配備的低倍泡沫滅火系統應具有噴射水的功能。
4.3.2 消防泵
4.3.2.1 4~8級消防船配備的消防泵數量不得少于2臺。
4.3.2.2 消防泵的額定總流量和額定出口壓力應符合表1的規定。
4.3.2.3 消防泵進水口應加裝濾網,濾網的過流截面應不小于進水管過流截面的2倍。
4.3.2.4 驅動消防泵的發動機的功率應能使消防泵在額定出口壓力下,出口流量達到額定值的110%。
4.3.3 消防水炮
4.3.3.1 在消防船上安裝的消防水炮必須具備生產企業提供的壓力、流量、射程特性曲線圖。
4.3.3.2 消防水炮裝船后的噴射性能應符合表2的規定。
表2 消防水炮裝船后的噴射性能
流量/(L/s) | 20 | 30 | 40 | 50 | 60 | 80 | 100 |
額定噴射壓力 上限/MPa | 1.0 | 1.0 | 1.0 | 1.2 | 1.2 | 1.2 | 1.2 |
射程/m | ≥48 | ≥55 | ≥60 | ≥65 | ≥70 | ≥80 | ≥85 |
流量允差/% | ±8 | ±8 | ±8 | ±8 | ±6 | ±6 | ±6 |
4.3.3.3 消防水炮應操作靈活,運行可靠。
4.3.3.4 消防水炮應有足夠的操作空間,船體不應存在影響消防水炮噴射范圍的障礙物。
4.3.3.5 消防船的消防水炮回轉角應大于270°,俯角大于15°,仰角大于60°。
4.3.3.6 消防水炮的俯仰和回轉操縱手柄距甲板和登高平臺地板的安裝高度應大于1m,小于1.8m。
4.3.3.7 安裝于沿海港灣用消防船的消防水炮應能耐海水腐蝕。
4.3.4 消防泡沫炮
4.3.4.1 在消防船上安裝的消防泡沫炮必須具備生產企業提供的壓力、流量、射程特性曲線圖。
4.3.4.2 消防泡沫炮裝船后的泡沫噴射性能應符合表3的規定。
表3 消防泡沫炮裝船后的泡沫噴射性能
泡沫混合液流量/(L/s) | 24 | 32 | 48 | 64 | 80 | 100 |
額定噴射壓力上限/MPa | 1.0 | 1.0 | 1.0 | 1.2 | 1.2 | 1.2 |
發泡倍數(20℃時) | ≥6 | |||||
25%析水時間/min (20℃時) | ≥2.5 | |||||
射程/m | ≥40 | ≥45 | ≥55 | ≥60 | ≥70 | ≥75 |
流量允差/% | ±8 | ±8 | ±8 | ±6 | ±6 | ±6 |
4.3.4.3 消防泡沫炮的手動或遙控裝置均應操縱靈活、運行可靠。
4.3.4.4 消防泡沫炮應有足夠的操作空間,船體不應存在影響消防泡沫炮噴射范圍的障礙物。
4.3.4.5 消防船的消防泡沫炮回轉角應大于270°,俯角應大于15°,仰角應大于60°。
4.3.4.6 消防泡沫炮的俯仰和回轉操縱手柄距甲板和登高平臺地板的安裝高度應大于1m,小于1.8m。
4.3.4.7 安裝于沿海港灣用消防船的消防泡沫炮應能耐海水腐蝕。
4.3.5 泡沫液及貯罐
4.3.5.1 消防船的蛋白(或氟蛋白)泡沫液裝載量應滿足全部泡沫噴射裝置以額定流量噴射時,噴射時間不少于60min。
4.3.5.2 泡沫液貯罐、泡沫液管道以及閥門應由耐腐蝕材料制成,或者進行過相應的防腐處理。
4.3.5.3 泡沫液貯罐應注明泡沫液加注口的位置和貯存的泡沫液類型。
4.3.6 泡沫比例混合裝置
消防船使用的泡沫比例混合裝置應能按所用泡沫液生成符合要求的泡沫混合液。
4.3.7 消火栓
4.3.7.1 消防船的主甲板和上層主甲板應設置消火栓。
4.3.7.2 消火栓應設置在不影響消防員行動且便于使用的處所。
4.3.7.3 消火栓的公稱通徑應為65mm或80mm。每舷設置的消火栓的數量應滿足消防使用需要。
4.3.7.4 沿海港灣和內河開放港口用消防船應設置符合GB/T2031要求的國際通岸接頭。
4.3.8 干粉滅火系統
4.3.8.1 消防船應按表1的規定配備固定式干粉滅火系統或選配移動式干粉滅火器具。
4.3.8.2 干粉罐應符合GB 7956-1998中4.4.1中的規定。
4.3.8.3 干粉噴射應以氮氣作為驅動力,氮氣瓶應符合GB5099的要求。
4.3.9 其他滅火系統
4.3.9.1 消防船應根據實際需要和設計要求選配其他滅火系統。選配的其他滅火系統應符合4.3.9.2或4.3.9.3的規定。
4.3.9.2 消防船選配高、中倍泡沫滅火系統時,高倍泡沫發生器、中倍泡沫發生器的數量不得少于2臺。泡沫液儲量應符合4.3.5.1的規定。
4.3.9.3 消防船選配二氧化碳滅火系統時,二氧化碳鋼瓶應符合GB5099的要求。
4.3.10 舉高裝置
4.3.10.1 7級和7級以上的消防船應設置登高平臺或舉高噴射裝置。
4.3.10.2 升降平臺、登高平臺或舉高噴射裝置等舉高裝置在升降過程中應平穩,無異常響聲、抖動和滲漏現象。在1.5倍額定載荷下,在安全工作范圍內各種工況下,舉高裝置中的結構件不得出現永久變形和斷裂現象。當舉高裝置載人時,在安全工作范圍內的各種工況下,傾斜度均不應大于2°。當舉高裝置發生故障時,升起的裝置不得跌落。
4.3.10.3舉高裝置應備有應急輔助設備,當升降系統發生故障時應能使升起的裝置平穩降落和安全回收。
4.3.10.4 裝有消防水炮或消防泡沫炮的桅桿、升降平臺、登高平臺或舉高噴射裝置的強度和剛度應滿足消防水炮或消防泡沫炮處于規定的最大高度、以最大流量噴射時的要求。
4.3.10.5 升降平臺、登高平臺應裝備水幕裝置。
4.3.11 消防附件
4.3.11.1 消防船配備的水帶、接口、水槍、泡沫槍、集水器、分水器等消防附件的品種和數量應滿足使用要求。
4.3.11.2 消防員個人防護裝備的配備應具有防御水上滅火時可能造成的傷害的能力。
4.3.11.3 消防船應配備破拆工具、移動式抽水裝置、空氣呼吸器及空氣呼吸器充氣裝置等搶險救援設備。每2名消防員至少配備1具空氣呼吸器,空氣呼吸器的工作時間不得少于60 min。
4.3.11.4 5級和5級以上的消防船應配備攀登遇難船舶用的消防梯。消防梯應輕巧,負載能力應滿足使用要求。
4.3.11.5 5級和5級以上的消防船應配備火源探測器、熱輻射強度測試儀。
4.3.12 水幕防護系統
消防船的主甲板和上層甲板的左、右舷應裝備水幕防護系統,以保護甲板室、上層建筑的表面和消防員的安全。水幕防護系統的流量按被保護垂直面積計算,不少于10L/(min·㎡),且噴灑水量的分布應均勻。對敷有A60級絕熱材料的消防船噴灑量應不小于5L/(min·㎡)。
4.4 航速
內河航區消防船的航速(深水)不應低于24km/h(1級消防船不應低于20km/h);沿海港灣航區消防船的航速(深水)不應低于26k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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