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0847.1-2007 小艇 防火 第1部分:艇體長度不大于15m的艇
- 發表時間:2022-11-06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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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GB/T 20847的本部分規定了實施防火的方法,對手提滅火設備和固定式滅火系統提出了要求。
GB/T 20847的本部分適用于艇體長度Ln不大于15m的各種型式的小艇。對艇體長度大于15m的小艇,采用ISO 9094-2。
GB/T 20847的本部分不適用于個人艇。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GB/T 20847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為本部分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勵根據本部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部分。
GB/T 14652.1-2001 小艇 耐火燃油軟管(idt ISO 7840:1994)
GB/T 17726-1999 小艇 電氣裝置 防止點燃周圍可燃性氣體的保護(idt ISO 8846:1990)
GB/T 18814-2002 小艇 電氣系統 交流裝量(ISO 13297:2000,IDT)
GB/T 18821-2002 小艇 液化石油氣(LPG)系統(ISO 10239:2000,IDT)
GB/T 19310 小艇 永久性安裝的燃油系統和固定式燃油柜(GB/T 19310-2003,ISO 10088:2001,IDT)
GB/T 19311 小艇 電氣系統 超低壓直流裝置(GB/T 19311-2003,ISO 10133:2000,IDT)
GB/T 19312 小艇 汽油機和/或汽油柜艙室的通風(GB/T 19312-2003,ISO 11105:1997,IDT)
ISO 3941:1977 火災等級
ISO 4589-3:1996 塑料 通過氧指數確定燃燒特性 第3部分:溫升試驗
ISO 5923:1989 防火 滅火介質 二氧化碳
EN 1869:1997 消防毯
3 術語和定義
GB/T 20847的本部分采用下列定義。
3.1
可達性 accessilble
無需拆除艇上的永久性結構便可通達進行檢查、拆除或維護的能力。
注:雖然打開艙口蓋需借助工具,但本部分中艙口蓋不看作是永久性的艇上結構。
3.2
易達性 readily accessilble
無需使用工具或者拆除艇上任何結構,或移開放置在預定作為貯存便攜設備的處所,諸如箱柜、櫥柜或物品架等便攜設備,而立即通達進行操作、檢查或維護的能力。
3.3
機艙 engine space
艇內有主機或輔機的處所或艙室。
3.4
燃油處所 fuel space
永久裝設燃油柜或用作存放便攜燃油箱的處所。
3.5
廚房處所 galley space
裝有烹飪爐灶的處所。
3.6
固定式滅火系統 fixed fire-extinguishing system
具有固定部件的滅火系統。
注:這種系統以下簡稱為“固定系統”。
3.7
手動滅火系統 manual fire-extinguishing system
需由人員手動操作的系統。
3.8
自動滅火系統 automatic fire-extinguishing system
在到達預先設定的溫度限值,表明有失火危險時自動工作的系統。
3.9
出口 exit
通向露天的符合4.2.2~4.2.5要求的任何門、艙口或開孔。
3.10
明火裝置 open-flame device
可能整體與明火直接接觸的裝置。
3.11
室密封的裝置 room-sealed appliance
具有燃燒系統的裝置,在該系統中進入的可燃性氣體和排出的燃燒產物都通過密封的連接至密閉的燃燒室且終止于艇外的管道。
3.12
汽油 petrol/gasoline
在大氣壓力下為液體,用于火花點火式發動機的碳氫燃料或其混合物。
注:本部分中煤油不認為是汽油。
3.13
柴油 diesel
在大氣壓力下為液體,用于壓縮點火式發動機的碳氫燃料或其混合物。
4 防火
4.1 艇的布置和設計
4.1.1 應有到可能積存可燃性液體的艙底進行清潔的可達性。
4.1.2 裝有汽油發動機和(或)汽油柜的艙室應與封閉的居住處所分隔。處所結構應符合下列要求才滿足條件:
a)間界為連續密封(例如焊接、釬焊、膠粘、層壓或其他密封手段);
b)電纜、管子等有貫通件、密封件和/或密封劑予以密封者;
c)諸如門、艙口等出入開口均裝設使其牢固關閉的裝置。
間界連接或密封的有效性可以通過文件或外觀檢查予以驗證。
4.1.3 在發動機艙內的汽油柜應符合GB/T 19310的要求,且應通過以下措施之一與發動機或其他熱源相隔開:
a)在汽油柜與發動機、機裝部件(包括供油和供水管路)和任何熱源之間設一隔板(例如艙壁、隔壁、絕緣材料等),或
b) 在此汽油與發動機、機裝部件和任何熱源之間留有用于防止接觸的氣隙,此氣隙應足夠大,以便對發動機和有關部件進行維護。此氣隙應至少為:
——100mm,在汽油發動機與燃油柜之間,或
——250mm,在干燥排氣口與燃油柜之間。
4.1.4 穿過起居處所的通道應暢通無阻。
4.2 脫險通道和出口
4.2.1 至通向露天的最近出口的距離應不超過5m。
如果出口通道通過發動機處所旁邊,則至最近出口的距離應不超過4m。
此距離應在水平面內,以出口的中心與以下各點之間的最短距離進行測定:
——人員可能站立(最小高度1.60m)的最遠點;或
——床鋪的中點。
取大者。
如果只設一條脫險通道,則其不應通過爐灶的正上方。
如果起居艙室與最近出口由一固體隔板(例如門)分隔,且正好通過一爐灶或發動機處所,則應設置另一可選擇的出口。
4.2.2 起居處所的任何出口應具有下列最小凈開口:
——圓形:直徑450mm;
——其他形狀:最小尺寸為380mm,最小面積為0.18m2。此尺寸必須足以容許一個380mm直徑的圓與其內切。
最小凈開口的測定如圖1中所示。
圖1 最小凈開口的測定
4.2.3 出口應易達,且當其關緊和未鎖住時,應能從內部和外部打開。
4.2.4 如果甲板艙口指定用作出口,則應設有立足點、梯子、梯階或其他設施。這些設施應永久安裝且不會移動。在上部立足點與出口之間的垂直距離應不超過1.2m。
4.2.5 除主升降口扶梯/門之外的出口應按有關的ISO標準或國家標準予以標識。
4.3 爐灶和加熱裝置
4.3.1 爐灶和加熱裝置附近的材料
在圖2所規定的明火爐灶和加熱裝置附近范圍內使用的材料和制成品應符合下列要求。裝設有帶平架固定的爐子,則應考慮到燃燒器的晃動角度,對于單體帆艇不大于20°角,或者對于多體艇和單體機動艇不大于10°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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