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29364-2012 防火門監控器
- 發表時間:2022-11-06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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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防火門監控器的術語和定義、要求、試驗、檢驗規則、標志和使用說明書。
本標準適用于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筑中安裝使用的防火門監控器,其他環境中安裝的監控器亦可參照本標準。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9969 工業產品使用說明書 總則
GB 12978 消防電子產品檢驗規則
GB 16838 消防電子產品 環境試驗方法及嚴酷等級
GB/T 17626.2 電磁兼容 試驗和測量技術 靜電放電抗擾度試驗
GB/T 17626.3 電磁兼容 試驗和測量技術 射頻電磁場輻射抗擾度試驗
GB/T 17626.4 電磁兼容 試驗和測量技術 電快速瞬變脈沖群抗擾度試驗
GB/T 17626.5 電磁兼容 試驗和測量技術 浪涌(沖擊)抗擾度試驗
GB/T 17626.6 電磁兼容 試驗和測量技術 射頻場感應的傳導騷擾抗擾度
GB/T 17626.11 電磁兼容 試驗和測量技術 電壓暫降、短時中斷和電壓變化的抗擾度試驗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防火門監控器 indicating and control unit for fire resistant doorsets
用于顯示并控制防火門打開、關閉狀態的控制裝置(以下簡稱“監控器”)。
3.2
防火門電動閉門器 electric closer for fire resistant doorsets
能夠在收到指令后將處于打開狀態的防火門關閉,并將其狀態信息反饋至防火門監控器的電動裝置(以下簡稱“電動閉門器”)。
3.3
防火門電磁釋放器 electromagnetic release device for fire resistant doorsets
使常開防火門保持打開狀態,在收到指令后釋放防火門使其關閉,并將本身的狀態信息反饋至監控器的電動裝置(以下簡稱“釋放器”)。
3.4
防火門門磁開關 magnetic contact for fire resistant doorsets
用于監視防火門的開閉狀態,并能將其狀態信息反饋至防火門監控器的裝置(以下簡稱“門磁開關”)。
3.5
防火門故障狀態 abnormal states of fire resistant doorsets
防火門處于非正常打開的狀態或非正常關閉的狀態。
4 要求
4.1 外觀
監控器的外觀應符合下述要求:
a)文字、符號和標志清晰齊全;
b)試樣表面無腐蝕、涂覆層脫落和起泡現象,無明顯劃傷、裂痕、毛刺等機械損傷;
c)緊固部位無松動。
4.2 主要部件性能
4.2.1 一般要求
監控器部件應采用符合相關標準的定型產品,同時應符合4.2.2~4.2.6的規定。
4.2.2 指示燈、顯示器
4.2.2.1 應以紅色指示啟動信號、電動閉門器和釋放器的動作信號和門磁開關的反饋信號;黃色指示故障、自檢狀態;綠色指示電源工作狀態和釋放器的反饋信號。
4.2.2.2 指示燈、顯示器功能應有清晰的中文標注。
4.2.2.3 在1001x~500lx環境光條件下,在正前方22.5°視角范圍內,狀態和電源指示燈、顯示器應在3m處清晰可見;其他指示燈顯示器顯示的字符應在0.8m處清晰可讀。
4.2.2.4 采用閃亮方式的指示燈、顯示器每次點亮時間應不小于0.25s,其閃動頻率應不小于1Hz。
4.2.2.5 用同一個指示燈、顯示器顯示具體部位的狀態時,應能明確、清晰可辨。
4.2.2.6 在1001x~500lx環境光線條件下,顯示器顯示的字符應在正前方22.5°視角內,0.8m處可讀。
4.2.3 熔斷器
電源線路的熔斷器或其他過電流保護器件的額定電流值不應大于監控器最大工作電流的2倍;當最大工作電流大于6A時,熔斷器電流值可取其1.5倍,并應在靠近熔斷器或其他過電流保護器件處清楚地標注其參數值。
4.2.4 接線端子
每一接線端子上都應清晰、牢固地標注其編號或符號,相應用途應在有關文件中說明。
4.2.5 充電器及備用電源
4.2.5.1 充電器的電流應不大于備用電源電池生產企業規定的額定值。
4.2.5.2 備用電源正極連接導線為紅色,負極為黑色或藍色。
4.2.6 開關和按鍵
開關和按鍵上或靠近的位置應用中文清楚的標注其功能。
4.3 整機性能
4.3.1 基本功能
4.3.1.1 監控器主電源應采用220V、50 Hz交流電源,電源線輸入端應設接線端子。
4.3.1.2 監控器為其連接的電動閉門器、釋放器和門磁開關供電時,供電電壓應采用直流24V或12V;電動閉門器、釋放器和門磁開關與監控器的接口參數應一致。
4.3.1.3 監控器應設有保護接地端子。
4.3.1.4 監控器使用文字顯示信息時,應采用中文。
4.3.1.5 監控器應能顯示與其連接的電動閉門器和釋放器的開、閉狀態,并應有專用狀態指示燈。
4.3.1.6 監控器應能直接控制與其連接的每個電動閉門器和釋放器的工作狀態,并設啟動總指示燈,啟動信號發出時,應點亮該指示燈。
4.3.1.7 監控器應能接收來自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火災報警信號,并在30s內向電動閉門器或釋放器發出啟動信號,點亮啟動總指示燈。
4.3.1.8 監控器應在電動閉門器、釋放器或門磁開關動作后10s內收到反饋信號,并應有反饋光指示,指示名稱或部位,反饋光指示應保持至受控設備恢復;發出啟動信號后10s內未收到要求的反饋信號時,應使啟動總指示燈閃亮,并顯示相應電動閉門器、釋放器或門磁開關的部位,保持至監控器收到反饋信號。
4.3.1.9 監控器應有防火門故障狀態總指示燈,防火門處于故障狀態時,該指示燈應點亮,并發出聲光報警信號。聲信號的聲壓級(正前方1m處)應為65 dB~85 dB;故障聲信號每分鐘至少提示1次,每次持續時間應為1s~3s。
4.3.1.10 監控器應能記錄與其連接的防火門的狀態信息(包括防火門地址,開、閉和故障狀態及相應的時間等),記錄容量不應少于10000條,并具有將上述信息上傳的功能。
4.3.2 自檢功能
監控器應能對其音響部件及狀態指示燈、顯示器進行功能檢查。監控器執行自檢時,應不造成與其相連的外部設備動作。
4.3.3 備用電源功能
4.3.3.1 監控器應配有備用電源,并符合下述要求:
a)備用電源應采用密封、免維護充電電池。
b) 電池容量應保證監控器在下述情況下正常可靠工作3h:
1)監控器處于通電工作狀態;
2)提供防火門開啟以及關閉所需的電源。
c) 有防止電池過充電、過放電的功能;在不超過生產廠規定的電池極限放電情況下,應能在24h內完成對電池的充電。
4.3.3.2 監控器應有主、備電源轉換功能。主、備電源的工作狀態應有指示,主、備電源的轉換應不使監控器發生誤動作。
4.3.4 故障報警功能
有下述故障時,監控器應在100s內發出與報警信號有明顯區別的聲、光故障信號,故障聲信號應能手動消除,再有故障信號輸入時,應能再啟動;故障光信號應保持至故障排除:
a)監控器的主電源斷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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