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試驗方法
1.外觀、外部結構及總質量檢查
1.1 用目測方法觀察滅火器外表面和外部結構。
1.2 用秤稱出滅火器的總質量。稱重儀的誤差不應大于被測滅火器額定充裝量的5%‰。
2.滅火器氣密性試驗
2.1 對二氧化碳滅火器和貯氣瓶,卸除噴射軟管組件或車架等附件,將已充裝滅火劑的滅火器氣瓶或已充裝驅動氣體的貯氣瓶浸沒在55-℃的清水槽中,保持30min,并注意觀察。
2.2 對貯壓式滅火器,卸除噴射軟管組件及車架等附件,將已充裝滅火劑的滅火器氣瓶(筒體)浸沒在水溫不低于5℃的清水槽中,保持30min,并注意觀察。
3.20℃噴射性能試驗
手提式滅火器按GB 4351.1規定的試驗方法進行;推車式滅火器按GB 8109規定的試驗方法進行。
4.使用溫度噴射性能試驗
手提式滅火器按GB 4351.1規定的試驗方法進行;推車式滅火器按GB 8109規定的試驗方法進行。
5.操作機構檢查
手提式滅火器按GB4351.1規定的試驗方法進行;推車式滅火器按GB8109規定的試驗方法進行。
6.滅火劑充裝量檢查
6.1 先稱出滅火器的總質量,泄壓(回收氣體類滅火劑),確認滅火器內部無壓力時,卸下器頭和部件,清除滅火劑,再復原裝上器頭和部件,稱出滅火器的空質量,將滅火器的總質量減去滅火器的空質量,即為滅火劑充裝量。
6.2 維修工序中的滅火劑充裝量檢查可采用復稱的方法進行,復稱用的秤的準確度應不低于灌裝設備的計量準確度。
7.內部結構和內部腐蝕檢查
用目測方法觀察滅火器氣瓶(筒體)內表面和內部結構。
8.水壓試驗
8.1 手提式滅火器氣瓶(筒體、貯氣瓶)、器頭(閥門)的水壓試驗按GB4351.1規定的試驗方法進行。
8.2 推車式滅火器氣瓶(筒體、貯氣瓶)的水壓試驗按GB5099或GB5100規定的試驗方法進行。
8.3 推車式滅火器器頭、閥門和瓶口的水壓試驗按GB 8109規定的試驗方法進行。
8.4 二氧化碳滅火器鋼瓶殘余變形率的測定按GB/T 9251規定的試驗方法進行。
9.噴射軟管組件水壓試驗
手提式滅火器按GB4351.1規定的試驗方法進行;推車式滅火器按GB8109規定的試驗方法進行。
10.滅火劑質量檢查
滅火劑的質量檢查,應按相關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的方法進行項目抽檢。
11.壓力指示器示值誤差檢驗
11.1 指示器示值誤差檢驗采用與標準壓力表比對的方法進行,比對用標準壓力表精度不低于0.25級,最大量程應為被測指示器最大量程的1.3倍~1.6倍。檢驗的環境溫度為20℃±5℃,加壓介質為氮氣或壓縮空氣。
11.2 指示器示值誤差檢驗點:零位、工作壓力、工作壓力范圍的上、下限和最大量程。
11.3 示值誤差檢驗時,由零位均勻平穩增壓,經各檢驗點,直至該指示器示值的最大量程,然后以同樣的方式減壓,經各檢驗點,直至零位,在減壓的過程中記錄下各檢驗點的標準壓力表的讀數,以及壓力指示器指針的移動情況。
二、檢驗規則
1.檢驗分類
滅火器維修檢驗分為維修出廠檢驗和維修確認檢驗。
2.維修出廠檢驗
2.1 維修過的滅火器經檢驗合格后方可加貼維修合格證。
2.2 維修出廠檢驗應逐具進行,檢驗項目應按表1規定,并保持檢驗記錄。
表1 滅火器維修檢驗項目
序號 | 檢驗項目 | 維修確認檢驗 | 維修出廠檢驗 | 檢驗方法 | |
樣本數 | 抽檢 | 逐具檢驗 | |||
1 | 外觀、外部結構及總質量檢查 | 4/2 | ? | ? | 8.1 |
2 | 滅火器氣密性試驗 | 2 | ? | ? | 8.2 |
3 | 20℃噴射性能試驗 | (2) | 個 | - | 8.3 |
4 | 使用溫度噴射性能試驗 | (4/2) | ? | - | 8.4 |
5 | 操作機構檢查 | (2) | ? | - | 8.5 |
6 | 滅火劑充裝量檢查 | (2) | ? | ? | 8.6.1、8.6.2 |
7 | 內部結構和內部腐蝕檢查 | (2) | ? | - | 8.7 |
8 | 水壓試驗 | (2) | ? | ? | 8.8 |
9 | 噴射軟管組件水壓試驗 | (2) | ? | ? | 8.9 |
10 | 滅火劑質量檢查 | 1 | ? | - | 8.10 |
注1:“?”表示進行該項試驗,“一”表示不進行該項試驗。 注2:維修確認檢驗中帶括號樣本數可用序號1和2檢驗后的樣本進行。 注3:序號1和4的樣本數中的4代表4具手提式滅火器,2代表2具推車式滅火器。 注4:維修出廠檢驗中序號6、8和9的檢驗項目可用工序中的逐具檢驗結果進行確認。 |
2.3 在檢驗中存在表2所列不合格項的滅火器應進行返工或報廢,返工后的滅火器應再按表1規定重新進行檢驗。
表2 滅火器維修檢驗的不合格項
序號 | 檢驗項目 | 不合格項 |
1 | 外觀、外部結構及總質量檢查 | a)符合7.1、7.2報廢要求的未報廢; b)應更換的零部件未更換,或更換的零部件與原滅火器生產企業提供的零部件的特性不一致; c)未安裝保險裝置: d)未加貼維修合格證; e)維修合格證內容不完整或錯誤; f)外表面補加涂層不符合6.6.4要求; g)壓力指示器指針不在綠色工作區域內; h)滅火器總質量不符合原滅火器生產企業提供的誤差要求 |
2 | 滅火器氣密性試驗 | a)未按6.7.12的要求進行氣密性試驗; b)或氣密性試驗后不符合6.7.12的要求 |
3 | 20℃噴射性能試驗 | a) 不噴射; b) 有效噴射時間小于標準規定值; c) 噴射滯后時間超出標準規定值; d) 噴射剩余率大于標準規定值 |
4 | 使用溫度噴射性能試驗 | a)不噴射; b) 有效噴射時間的偏差大于20℃噴射時的有效噴射時間的士50%; c) 噴射滯后時間超出標準規定值; d)噴射剩余率大于標準規定值 |
5 | 操作機構檢查 | a) 保險解脫力不符合標準規定值; b)開啟力大于標準規定值 |
6 | 滅火劑充裝量檢查 | 滅火劑的充裝量誤差超出GB 4351.1和GB 8109規定的充裝誤差范圍 |
7 | 內部結構和內部腐蝕檢查 | a)符合7.2報廢要求未報廢; b)應更換的零部件未更換,或更換的零部件與原滅火器生產企業提供的零部件的特性不一致 |
8 | 水壓試驗 | a)未按6.5.1的要求進行水壓試驗; b)水壓試驗后不符合6.5.2的要求; c) 應更換的零部件未更換,或更換的零部件與原滅火器生產企業提供的零部件的特性不一致 |
9 | 噴射軟管組件水壓試驗 | a)未按6.5.1的要求進行水壓試驗; b)水壓試驗后不符合6.5.2的要求; c)應更換的零部件未更換,或更換的零部件與原滅火器生產企業提供的零部件的特性不一致 |
10 | 滅火劑質量檢查 | a) 應更換的滅火劑未更換; b) 再充裝的滅火劑不符合6.7.3的要求 |
3. 維修確認檢驗
3.1 維修機構每年應至少進行1次維修確認檢驗,并保持檢驗記錄。
3.2 維修機構有下列情況之一,應進行維修確認檢驗:
a)首批維修產品;
b)暫停滅火器維修半年以上,恢復維修時;
c)維修工藝發生重大變化時。
3.3 維修確認檢驗的樣本應在經維修出廠檢驗合格的產品中抽取,檢驗項目和樣本數按表1的規定。維修確認檢驗的抽樣基數:手提式滅火器應不少于15具,推車式滅火器應不少于5具。
3.4 檢驗中存在表2所列不合格項的,應判維修確認檢驗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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