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37604-2019 船舶和海上技術 船舶設計 應急拖帶程序導則
- 發表時間:2022-12-31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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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給出了遵循SOLAS公約第Ⅱ-1/3-4條貨船和客船在緊急情況下的拖帶程序導則。
2010年1月1日及以后新建貨船應提供規定的船舶應急拖帶程序,所有客船應在2010年1月1日以前提供規定的船舶應急拖帶程序。按照SOLAS公約第11-1/3-4條,2010年1月1日之前建造的貨船宜在2012年1月1日前提供規定的船舶應急拖帶程序。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SOLAS公約第II-1/3-4條 應急拖帶裝置和程序(Emergency towing arrangements and proce-dures)
IMO MSC.1/Circ.1255:2008 船東/操作者編制應急拖帶程序指南(Guidelines for owners/opera-tors on preparing emergency towing procedures)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拖船 towing ship
通過推或拖來機動其他船舶的船或艇。
3.2
被拖船 towed ship
被拖船推或拖的船舶。
3.3
應急拖帶系統 emergency towing system;ETS
根據SOLAS公約第II-1/3-4條,用于液貨船應急拖帶的系統(設備和索具)。
示例:防擦鏈、拖索、掣鏈器、強導纜器和收纜裝置等。
3.4
拖纜 towing line
用于拉動船舶的拖船所使用的強力繩索。
3.5
引纜 messenger rope
位于拋投繩和拖纜之間的繩索。
3.6
拋投繩 heaving rope
擬用于拖帶而被投到另一艘被拖船上與引纜連接的繩索。
3.7
防擦鏈 chafing chain
防擦裝置 chafing gear
拖帶操作期間,具有足夠長度以確保拖纜保持在導纜器外面的有擋錨鏈。
4 總體描述
4.1 總則
4.1.1 根據SOLAS公約第11-1/3-4條和IMO MSC.1/Circ.1255:2008的相關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應急拖帶狀態。
4.1.2 本標準包含下列信息:
a) 應急拖帶裝置在艏艉甲板的布置圖;
b)在應急拖帶情況下船上能使用的存貨清單;
c)通訊的手段與方法;
d)有利于應急拖帶準備和操作的預案;
e)工作組織;
f)通信方案,列出要求與拖船通信的所有信息。
4.1.3 至少三份副本應保留在船上并位于下列位置:
a)駕駛室;
b)艏樓處所;
c)船上(甲板)辦公室或貨物控制室。
4.1.4 船東、操作者和船員應注意到應急情況下不準許有考慮的時間,應急拖帶程序應事先演練。
4.2 拖帶期間的限制
4.2.1 不是所有船舶都有同樣等級的船上設備,對不同船舶的拖帶程序會有一定的限制。本標準的目的是預先確定什么是能夠完成的。
4.2.2 拖帶負荷不宜超過附錄C圖C.1、圖C.2中甲板舾裝件的安全工作負荷和甲板結構的允許工作負荷。當預測到會明顯增加拖帶負荷的惡劣天氣時,應特別考慮拖帶速度、拖纜布置和船舶穩性。
4.2.3 立式滾輪的負荷點很高,這會傳遞給支撐結構較大的彎矩,拖纜布置時盡可能不使用立式滾輪。
4.3 船長的響應
4.3.1 當察覺到船舶處于危險且可能需要拖帶幫助時,船長或船東代表應最先將事故通知給下列當事人:
a) 船旗國;
b) 最近的沿海國;
c) 其他相關當事人(貨主、保險公司、航運公司、主管當局等)。
4.3.2 船長宜填寫附錄E表E.1~表E.4,并準備與拖船進行通信。
4.3.3 附錄C和附錄D中的所有信息宜發送給拖船。
4.3.4 船長應確保拖纜系在拖船的連接系統時才拉緊,并確保通知到甲板上的每一個人。
4.3.5 當船上的動力系統不可用或采用由拖船提供的其他連接程序時,經與拖船溝通并考慮到船舶所處現狀,船長應盡可能做出最好的決定。
4.3.6 當采用其他程序時,應明確告知所有船員。
4.3.7 船長應確保準備好可用的救生艇。
4.4 安全考慮
4.4.1 系泊甲板上的大副應時刻與駕駛室保持聯系。
4.4.2 甲板上每個人應配備個人救生裝置,并保持警惕以避免發生危險,例如滑倒、絆倒和掉落等。
4.4.3 所有船員應知曉工作程序和任務。
4.4.4 當拖纜拉緊時,甲板上所有人員應撤離到安全地點。
4.4.5 船員應熟悉設備存放位置并易于取用。對獲得確認的存放裝置改進應予以實施。
4.4.6 進行拖帶操作時,甲板上只安排執行任務所必需的最少船員,禁止暴露于張緊或承受負荷的繩索或鋼索范圍內。若可能,拖帶時甲板上應不留船員。
4.4.7 應急拖帶設備的定期維護對應急準備而言是最為重要的。
4.5 拖帶準備
4.5.1 根據1972年修訂的《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的要求,被拖船應顯示航行信號燈和號型,若有人駕駛則應發出聲信號。應充分考慮航行期間聲光信號及其工作性能的可靠性。
4.5.2 航行前,通過檢查所有艙口蓋、閥、空氣管路以及其他可能進水的開口等關閉裝置以確保被拖船的水密完整性。還應確保船體內所有水密門或其他關閉裝置可靠關閉,任何活動的封閉板就位。
4.5.3 應仔細檢查被拖船上的貨物、設備和物品的固定裝置和露天保護裝備,以確保適合航行。
4.5.4 適當時,應確保舵在船舯位置,并應采取措施防止螺旋槳軸轉動。
4.5.5 被拖船在拖帶航行時應有適當的吃水。
4.5.6 航行中,被拖船在所有裝載和壓載情況下應有充足的完整穩性。
4.5.7 無論何時,只要有人在被拖船上,即使時間很短,也應提供救生衣和救生圈類的救生裝置。若有人需在船上停留更長時間時,應提供救生筏。當被拖船一直有人駕駛時,應提供其他救生裝置,包括呼救信號、消防裝置和與拖船通信的無線電設備。
5 確定拖帶模式
通過使用判定矩陣(參見附錄A和附錄B),拖帶模式應由被拖船船長與拖船船長協商后確定。船舶應盡可能從船首拖帶。若因擱淺、碰撞等原因不能從船首拖帶,則可選擇從船尾拖帶。為確定拖帶模式,應考慮下列狀態和環境條件:
a)船舶位置;
b)天氣和海況;
c) 事故海域的短期海洋預報;
d) 漂移的方向和速率;
e) 應急拖帶操作海域的天氣預報;
f) 到任意可能拖帶位置的距離和預計時間;
g) 推進系統的可用性;
h) 甲板機械動力供給的可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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