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35624-2017 城鎮應急避難場所通用技術要求
- 發表時間:2023-01-02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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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城鎮應急避難場所的分級、選址與布局、設施和應急轉換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用作城鎮應急避難場所的公園、綠地、廣場、學校操場等場地,以及地下空間(含人民防空工程)、體育場館、學校教室等建筑。
2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2.1
應急避難場所 emergency shelter
用于突發事件應急響應時的人員疏散和避難生活,具有應急避難生活服務設施的一定規模的場地和建筑。
注:公共避難場所既包括公園、綠地、廣場、學校操場等場地,也包括地下空間(含人民防空工程)、體育場館、學校教室等建筑。
2.2
避難單元 shelter unit
應急避難場所中具有獨立避難功能的空間單元。
2.3
基本設施 basic facilities
為保障避難人員基本生活需求設置的配套設施。
2.4
一般設施 general facilities
為改善避難人員生活條件,在基本設施的基礎上增設的配套設施。
2.5
綜合設施 comprehensive facilities
為提高避難人員的生活條件,在已有的基本設施、一般設施的基礎上增設的配套設施。
3 分級
3.1 級別
應急避難場所按安置時限和功能可以分為如下三級:
a)Ⅰ級應急避難場所;
b)Ⅱ級應急避難場所;
c)Ⅲ級應急避難場所。
3.2 Ⅰ級應急避難場所的時間要求
Ⅰ級公共避難場所為長期避難場所,避難時間30d以上,具備相應的設備設施。
3.3 Ⅱ級應急避難場所的時間要求
Ⅱ級公共避難場所為中短期避難場所,避難時間3d~30d(含30d),具備相應的設備設施。
3.4 Ⅲ級應急避難場所的時間要求
Ⅲ級公共避難場所為緊急避難場所,用于緊急疏散居民,避難時間一般在3d以內,具備相應的設備設施。
4 選址與布局
4.1 選址
4.1.1 環境安全要求
應急避難場所選址應綜合考慮地形、地貌、氣象、水文、地質等條件,并應符合如下要求:
a)應避開易發生地質災害和氣象、水文地質條件惡劣區域;
b)場地地形較平坦,周邊道路暢通、交通便利;
c)遠離重要經濟目標;
d)應急避難場所與重大危險源之間應有一定的安全距離;
e)應避開高壓線走廊區域。
4.1.2 建筑安全要求
用作場所型應急避難場所的公共建筑和地下空間(含人防工程)必須符合抗震、抗風及防洪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應在加固改造后方可使用。
4.2 布局
4.2.1 區域劃分
應急避難場所按功能可劃分為人員避難區域、綜合保障區域和出入口交通集散區域等三個區域,各區域應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并有場內道路連接。
4.2.2 避難單元劃分
規模較大的應急避難場所應劃分避難單元。避難單元之間應設置連通口,避難場所出入口應布置在地面建筑倒塌范圍之外。每個避難單元可根據實際情況,設置指揮、生活、消防、醫療、物資儲備、供水、供電、排污等設施。
4.2.3 出入口基本要求
應急避難場所的出入口的數量、寬度應滿足實際使用需要,并應與疏散道路連接。
4.2.4 疏散道路基本要求
應急避難場所的疏散道路的數量和寬度應滿足實際使用需要。
4.2.5 通行道路基本要求
應急避難場所場內的通行道路的數量、寬度、轉變半徑等應滿足人員行動、消防車輛和救災物資運輸車輛通行的需要。
4.2.6 無障礙基本要求
應急避難場所內各類設施應按國家相關規定進行無障礙設置。
4.2.7 防火安全帶基本要求
應急避難場所外圍四周應設置防火安全帶,其寬度應滿足實際使用需要。
5 設施
5.1 應急避難場所等級與設施基本要求
應急避難場所按不同等級應配備相應的設施。I級應急避難場所應配備基本設施、一般設施和綜合設施。II級應急避難場所應配備基本設施和一般設施。I級應急避難場所應配備基本設施。
5.2 基本設施
5.2.1 基本設施主要內容
應急避難場所的基本設施配置可以包括:應急指揮管理設施、應急集結區、應急醫療救護與衛生防疫設施、應急供水設施、應急供電設施、應急通風、應急廁所、應急照明、應急標志等。
5.2.2 應急指揮設施基本要求
應急指揮管理設施中可以包括廣播、圖像監控、有線通信等系統。其中,廣播系統應覆蓋應急避難場所,圖像監控范圍應覆蓋應急篷宿區和應急避難場所內道路及出入口。
5.2.3 應急集結區基本要求
應急集結區為避難人員提供短時間使用的露天避難場地,需要時部分區域可設置帳篷。
5.2.4 醫療救護與衛生防疫區基本要求
醫療救護與衛生防疫區應設有醫療救護與衛生防疫設施,其數量和面積應滿足實際使用需要。
5.2.5 應急供水設施基本要求
應急供水設施可選擇設置供水管網、供水車、蓄水池、水井、機井等兩種以上供水設施,并根據所選設施和當地水質設置凈水設備,使水質達到直接飲用標準。供水設施的數量和供水能力應滿足實際使用需要。
5.2.6 應急供電設施基本要求
應急供電設施可設置多回路電網供電系統或太陽能供電系統,也可以設置移動式發電機組。應急電源應滿足照明、通風和醫療等最低負荷要求。供、發電設施應具備防觸電、防雷電、防震等安全保護措施。
5.2.7 應急通風設施基本要求
應急避難場所中應設置應急通風設施。應急通風可采用自然通風或機械通風。宜充分利用自然條件,合理組織自然通風。采用自然通風時,平面布置應保證氣流通暢,避免死角和短路,盡量減少風口和氣流通路的阻力。當采用機械通風時,應滿足必要的新風流量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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