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6688-2011 電池供電的應急疏散照明自動試驗系統
- 發表時間:2023-01-04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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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與電源電壓不超過1000V應急照明系統一起使用的獨立產品,以及組合在自動試驗系統內的部件的基本性能和安全要求。
本標準也規定了應急照明系統的完整自動試驗系統的功能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包含自容式應急照明燈具或與應急照明燈具相關聯的中央電池的試驗系統。
注:依賴于手動初始化和/或燈條件的目視檢驗的手動試驗設備不在本標準范圍內。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4025 人-機界面標志標識的基本和安全規則 指示器和操作器的編碼規則(IEC 60073:1996,IDT)
GB 7000.1-2007 燈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和試驗(IEC 60598-1:2003,IDT)
GB 7000.2-2008 燈具 第2-22部分:特殊要求 應急照明燈具(IEC 60598-2-22,IDT)
GB/T 18595-2001 一般照明用設備電磁兼容抗擾度要求(IEC 61547:1995,IDT)
GB 19510.1-2004 燈的控制裝置 第1部分: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IEC 61347-1:2003,IDT)
3 術語和定義
GB 7000.2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自動試驗系統 automatic test system
ATS
可以手動初始化的自動試驗系統,由連在一起組成系統時可執行應急照明燈具例行檢測要求、并標示試驗結果的部件組成(例如計時器、電流探測器、光探頭、轉換開關)。
3.2
自容式燈具 self-contained luminaires
一種帶有內裝式試驗裝置以進行試驗并標示試驗結果的應急燈具。
注:自容式燈具的例子在附錄A中給出。
3.3
自容式燈具系統 self-contained luminaire system
對一個或多個自容式應急燈具進行試驗的系統,燈具與給出相關試驗結果的遙控板連接。注:自容式燈具系統的例子在附錄A中給出。
3.4
中央供電燈具系統 centrally powered luminaire system
對一個或多個應急燈具進行試驗并提供相關結果標示的系統,燈具與中央電源供電系統或遙控電源供電系統連接。
注:中央供電燈具系統的例子在附錄A中給出。
3.5
遙控板 remote panel
從和(或)向應急照明燈具接受和(或)發送信息、并可以標示試驗結果的系統部件。
3.6
功能試驗 functional test
檢查電路完整性以及燈、轉換裝置和電源正確操作的試驗。
3.7
持續試驗 duration test
檢查額定應急工作持續時間范圍內安全源是否向系統供電的試驗。
3.8
交互燈具 alternate luminaires
使ATS執行的試驗不會在兩個相鄰的燈具上同時執行的多燈具配置。
3.9
試驗設備 test facility
主要的試驗和記錄裝置,可以包括一個遙控板和/或計算機化的系統,此裝置可以方便控制手動和自動試驗及其相關信息的記錄,并能以可視的和/或打印的形式標示試驗結果。
4 要求
4.1 安全、結構和安裝說明
如適用,所有ATS部件應符合GB 7000.1和GB 7000.2的要求。
注1:典型系統的標準使用指南在附錄A中給出。
ATS的設計和結構應保證只有授權人員才能改變試驗持續時間和試驗頻次。
制造商應提供包括所有ATS的尺寸限值和兼容性的安裝說明。
在安裝說明中,制造商應給出ATS設計使用的應急燈具類型的建議。
注2:ATS根據其向使用者提供的東西進行分類(見附錄B)。
注3:試驗電路部件可以安裝在自容式燈具或中央供電式燈具的里面或旁邊。其他的部件可以放在遙控板上。
4.2 計時電路的監視
對于P型、ER型和PER型的ATS(見附錄B),任何ATS試驗過程中的失效都應在遙控板上標示出來。
注1:由于需要確保和維持試驗周期的持續時間及其間隔,計時電路的監視很重要。
失效應通過一個模擬中斷試驗程序的故障進行試驗,并檢查失效是在遙控板上標示。
注2:系統的所有燈具都會受到計時電路失效的影響。
4.3 功能要求
4.3.1 自動試驗系統(ATS)
在第5章規定的間隔和持續時間內,自動試驗系統應檢查應急照明燈具及相關電源的功能運行,并識別影響操作功能的故障。識別出來的故障應在24h內標示或報告。
合格性由目視和試驗(第5章)檢驗。
4.3.2 應急電池電源
如果電池電源失效,試驗系統應檢查并標示出來。
合格性由試驗期間斷開電池來檢驗,試驗期間故障應被標示出來。
4.3.3 應急模式下試驗的燈
如果安裝了轉換裝置,則試驗系統應檢查核實轉換裝置已經從應急電池向燈輸送電。
合格性由以下試驗檢驗:
如果給到電池的充電率高于滿載荷的15%,試驗期間充電器應斷開;
如果充電率是滿載荷的5%~15%,試驗期間充電器應補償;
如果充電率小于滿載荷的5%,試驗期間充電器應忽略。
4.3.4 應急模式和正常電源條件下試驗的持續式燈
對持久照明并且沒有轉換裝置的持續式燈(在線系統,如GB7000.2中第17章的定義),試驗系統應檢查核實在電源供電正常和供電失效條件下燈都正常地工作。
注:帶轉換裝置的持續式燈具可以按4.3.3試驗。
合格性由持續式燈工作時檢查試驗系統來檢驗。
4.4 系統部件失效和故障的防護
根據4.4.1~4.4.5要求,在ATS中或一個系統部件中出現的單一故障或部分失效,應不影響ATS的應急工作。
合格性由目視和4.4.1~4.4.5檢驗。
4.4.1 內部通信失效
如3.3和3.4定義的ATS部件間的內部通信失效,不應抑制連接到ATS的燈具的應急工作,或啟動一個不需要的試驗。而且,對于P型、ER型和PER型,ATS部件內部通信的所有失效都應作為一個故障在發生失效的1個月內在遙控板上標示。
合格性由模擬內部通信失效和檢查故障指示器來檢驗。
4.4.2 系統的內部連接
ATS內部連接接線的所有故障都不應影響應急狀態下燈具的工作,包括短路、接地接觸、ATS電源或通信接線的中斷。不應啟動不需要的試驗。試驗必須在正確的時間運行,其他試驗會讓系統應急功能出現風險。
合格性由對ATS模擬這些接線故障來檢驗。
注:如果以雙重絕緣隔開,試驗時不需要對電源和通信接線之間進行短路連接。
4.4.3 元件失效
ATS內單個部件的失效不應阻礙連接到ATS的一個以上的燈具的應急工作,或不應啟動不需要的試驗。
試驗時將元件故障引入ATS,按照GB 19510.1-2004中14.1~14.4要求進行試驗。
注:對于綜合系統和設備,為了選擇最可能引起不符合本試驗要求的失效的內部部件,可以尋求控制裝置制造商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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