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7680.1-2008 核電廠應急計劃與準備準則 第1部分:應急計劃區的劃分
- 發表時間:2023-01-08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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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GB/T 17680的本部分規定了核電廠應急計劃區的通用劃分準則,推薦了壓水堆核電廠應急計劃區的范圍。
本部分適用于壓水堆核電廠應急計劃區的劃分;其他堆型核電廠應急計劃區的劃分可參照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GB/T 17680本部分的引用而成為本部分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勵根據本部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部分。
GB 18871 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GB/T 17680的本部分。
3.1
應急計劃區 emergency planning zone
為在核電廠發生事故時能及時有效地采取保護公眾的防護行動,事先在核電廠周圍建立的、制定了應急計劃并做好應急準備的區域。
3.2
煙羽應急計劃區 plume emergency planning zone
針對煙羽照射途徑(煙羽浸沒外照射、吸入內照射和地面沉積外照射)而建立的應急計劃區。這種應急計劃區又可以分為內、外兩區,在內區做好能在緊急情況下立即采取隱蔽、服用穩定碘和緊急撤離等緊急防護行動。
3.3
食入應急計劃區 ingestion emergency planning zone
針對食人照射途徑(食入被污染食品和水的內照射)而建立的應急計劃區。但食品和飲水控制通常不屬于“緊急”防護對策,一般情況下允許根據事故釋放后所進行的監測與取樣分析來確定實施此類應急響應的范圍,在應急計劃階段考慮食入應急計劃區的范圍和安排有關應急措施時應充分考慮這些因素。
3.4
設計基準事故 design basis accident
核電廠按確定的設計準則在設計中采取了針對性措施的那些事故工況。在這類事故工況下,放射性物質的釋放可由適當設計的電廠設施限制在可接受限值以內。
3.5
嚴重事故 severe accident
嚴重性超過設計基準事故的核電廠狀態,包括造成堆芯嚴重損壞的狀態。在這類事故狀態下,放射性物質的釋放可能失去應有的控制,導致超過可接受限值的嚴重輻射后果。這類事故有時也稱為“超設計基準事故”。
4 應考慮的事故
4.1 確定核電廠應急計劃區時,既應考慮設計基準事故,也應考慮嚴重事故,以使在所確定的應急計劃區內所做的應急準備能應對嚴重程度不同的事故后果。
4.2 對于發生概率極小的事故,在確定核電廠應急計劃區時可以不予考慮,以免使所確定的應急計劃區的范圍過大而帶來不合理的經濟負擔。
4.3 應利用國家有關審管部門認可的分析方法與程序來確定所考慮事故的源項與后果。在暫時沒有合適的分析方法與程序可供利用的情況下,可參照利用同類核電廠同類事故的源項數據,但應經過論證。
4.4 確定核電廠應急計劃區時所考慮的事故及其源項應經國家有關審管部門認可。
5 確定應急計劃區范圍的一般方法與安全準則
5.1 一般方法
確定核電廠應急計劃區的范圍時,應遵循下述一般方法:
a)按照第4章的有關規定,確定應考慮的事故的類型及源項。
b)計算事故通過煙羽照射途徑使公眾可能受到的預期劑量和采取特定防護行動后的可防止的劑量,并估計可能被污染的食品和飲用水的污染水平;計算中所用的環境轉移模式和參數應是審管部門推薦或認可的。
c)將所得到的劑量數據和污染水平與GB 18871所規定的相應的通用優化干預水平或行動水平進行比較,確定應急計劃區的范圍大小,使在所確定的應急計劃區的范圍之外,事故可能導致的公眾劑量和食品與飲用水的污染水平分別低于相應的通用優化干預水平和行動水平。
5.2 確定煙羽應急計劃區范圍的安全準則
確定煙羽應急計劃區的范圍時,應遵循下列安全準則:
a)在煙羽應急計劃區之外,按第4章的規定所考慮的后果最嚴重的嚴重事故序列使公眾個人可能受到的最大預期劑量不應超過GB 18871所規定的任何情況下預期均應進行干預的劑量水平;
b) 在煙羽應急計劃區之外,對于各種設計基準事故和大多數嚴重事故序列,相應于特定緊急防護行動的可防止的劑量一般應不大于GB 18871所規定的相應的通用優化干預水平。
5.3 確定食入應急計劃區范圍的安全準則
確定食入應急計劃區的范圍時,應遵循下述安全準則:
在食入應急計劃區之外,大多數嚴重事故序列所造成的食品和飲用水的污染水平不應超過GB 18871 所規定的食品和飲用水的通用行動水平。
6 應急計劃區的區域范圍與實際邊界的確定
6.1 區域范圍
6.1.1 對于壓水堆核電廠,在符合5.2規定的安全準則的前提下,其煙羽應急計劃區的區域范圍,一般應考慮反應堆熱功率的大小,在以反應堆為中心、半徑7km~10km范圍內確定;煙羽應急計劃區內區的區域范圍,一般應考慮反應堆熱功率的大小,在以反應堆為中心、半徑3km~5km的范圍內確定。
6.1.2 對于壓水堆核電廠,在考慮到5.3所規定的安全準則的前提下,其食入應急計劃區的區域范圍,在應急計劃與準備階段可根據應急計劃所考慮的事故的輻射后果的評價結果來考慮;應急響應時,可根據實際監測與取樣分析的結果來確定實施有關響應行動的區域范圍。
6.2 實際邊界的確定
確定應急計劃區(特別是煙羽應急計劃區)的實際邊界位置時,除了應遵循第5章所規定的安全準則以及6.1所規定的區域范圍要求之外,還應考慮核電廠周圍的具體環境特征(如地形、行政區劃邊界、人口分布、交通和通信等)社會經濟狀況和公眾心理等因素,使最終劃定的應急計劃區的實際邊界(不一定是圓形)符合實際,便于進行應急準備和應急響應。
6.3 多堆廠址應急計劃區的范圍與邊界
對于多堆廠址,應確定一個統一的應急計劃區。其范圍應包含按照第5章以及6.1和6.2的要求針對每個反應堆機組所確定的應急計劃區的范圍,其邊界可以是各機組應急計劃區邊界的包絡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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