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7680.3-1999 核電廠應急計劃與準備準則 場外應急設施功能與特性
- 發表時間:2023-01-08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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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核電廠場外應急設施和設備的功能與特性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核電廠所在?。ㄗ灾螀^、直轄市)的場外應急計劃和準備。
2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2.1 應急 emergency
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動以避免事故發生或減輕事故后果的狀態。有時也稱為緊急狀態。
2.2 應急設施 emergency facility
用于應急響應目的的設施。它們將根據有關法規要求和積極兼容的原則設置。核電廠場外應急設施一般包括場外應急指揮中心,前沿指揮所、場外應急監測中心、評價中心和公眾信息中心等。
2.3 應急響應[行動]emergency response [action]
為控制或減輕核事故或輻射應急狀態的后果而采取的緊急行動。
2.4 應急通信 emergency communication
在核事故或輻射應急期間,運用通信手段傳輸信息。
2.5 輻射監測 rediation monitoring
為評價和控制輻射或放射性物質的照射,對劑量或污染所作的測量及對測量結果的分析和解釋。
2.6 評價[活動]assessment[action]
在事故期間或事故以后,為實施具體的應急措施作出決策而必須獲得和處理信息所采取的活動。
3 場外應急設施的一般功能
3.1 場外主要應急設施的一般功能
應該根據積極兼容的原則來設置各種場外應急設施,以保障場外應急組織實施其應急響應職能。這些設施的規模和布置,應該確保所有的職能都能充分地實施。場外各主要應急設施應具有的基本功能和支持功能如表1所列。支持功能是為保證應急組織履行其基本功能所需要的。表2列出了需要啟用這些設施時的應急狀態級別,每個應急設施在達到指定的應急狀態級別之前也有可能被啟用。
表1 場外應急設施的功能
功 能 | 場外應急設施 | ||||
場外應急指揮中心 | 前沿指揮所 | 場外應急監測中心 | 評價中心 | ||
基本功能 | 應急管理 應急評價 實施防護措施 | ? ? ? | - - ? | ? | ? |
支持功能 | 技術支持 通信聯絡 通知 數據的發送和(或)接收 行政管理 后勤支持 文件編寫 消防支持 治安支持 醫療支持 公眾信息 | ? ? ? ? ? ? ? ? ? ? ? | ? ? ? ? 一 ? ? ? ? ? 一 | ? ? 一 ? 一 一 ? 一 一 一 一 | ? ? 一 ? 一 一 ? 一 一 一 一
|
注:符號?表示應急設施應具有的或需要時能調用的功能。 |
3.1.1 場外應急指揮中心
在場外應急期間,是省級場外應急指揮部在此組織、指揮和協調場外所有應急響應行動。
表2 場外應急設施的啟用
應急設施 | 應急狀態分級 | |||
應急待命 | 廠房應急 | 場區應急 | 場外應急 | |
場外應急指揮中心 | ? | ? | ? | |
前沿指揮所 | ? | |||
場外應急監測中心 | ? | ? | ? | |
評價中心 | ? | ? | ? | |
注:符號?表示在不同應急狀態級別時可能啟用的應急設施。 |
3.1.2 前沿指揮所
在場外應急狀態時,由省級應急總指揮親自在前沿或總指揮親自授命省級應急指揮部有關領導,在前沿指揮各種應急響應工作。
3.1.3 場外應急監測中心
在事故期間能進行環境樣品的采集、核素分析(包括放化分析、物理測定)和進行環境監測的綜合評價。
3.1.4 評價中心
在應急期間,接受、分析來自核電廠和場外應急監測中心提供的事故信息,能夠供評價人員進行事故后果評價、提供評價結果和提出防護行動建議。
3.1.5 輔助設施
可用于支援各應急響應活動的現有的或事故時臨時設置的設施,其功能包括:
3.1.5.1 撤離臨時安置點
能為事故時撤離人員安排臨時食宿。
3.1.5.2 洗消和去污點
為防止放射性污染的擴大和(或)消除污染,對人員、車輛、地面及部分設備進行測量后按控制標準
進行洗消和去污。
3.1.5.3 場外應急醫療救援設施
對受傷、受污染人員提供急救、去污和護理。
3.1.5.4 公眾信息中心
在應急期間經授權可發布有關事故信息、解答公眾有關應急信息的查詢、接待新聞媒介的采訪和收集各界人士的反映。
3.2 應急通信
場外應急設施之間的通信,場外應急組織與國家核應急組織及核電廠營運單位之間、場外應急組織與國家核安全部門以及國家環保部門之間、場外應急組織與可能受影響的公眾之間的通信,是全部應急響應中最重要方面之一。為了實現應急響應的基本功能和支持功能,場外應急組織各部門應該具有:
a)內部通信系統;
b)外部通信系統。
作為最低要求,應該建立的主要通信途徑見圖1。
圖1 場外應急通信系統
3.3 應急設備和器材
為使場外各應急組織履行其職責,應該有效地配備一些必要的設備和器材。這些物資的性能要求取決于場外應急組織及其職責、設施及核電廠廠址特性等因素。
4 場外應急設施特性準則
為保障場外各應急響應職能的實施,本章對各種設施、通信、設備和器材規定了特性要求。
應該有供場外應急人員使用的各種設施。這些設施并不要求專門用于核應急響應目的,然而核電廠一旦出現應急狀態需要場外作出響應時,它們應該能立即供使用或可立即轉換過來使用,即要求按照“積極兼容”的原則進行組織和安排。當確定場外各個應急設施的規模和配置時,場外應急組織應該考慮下列情況:
a)場外各應急組織的任務、規模和相互關系;
b)各設備和器材的可獲得性、維修和存放的場所;
c)省(自治區、直轄市)內核電廠的數量、規模、堆型、位置和環境特征;
d)是否靠近國界;
e)備用電源。
4.1 場外主要應急設施特性
4.1.1 場外應急指揮中心
核電廠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場外應急指揮中心通常位于?。ㄗ灾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也可設在核電廠所在地區(市、縣)。
場外應急指揮中心,應為下列工作提供場所:
a)管理和指揮整個場外應急響應;
b)與核電廠營運單位協調應急響應行動;
c)保證與各級應急組織和指揮人員聯絡;
d)應急指揮人員工作必需的活動;
e)能迅速獲得應急決策所需的各種數據、資料、預測的評價結果,為決策提供各種必要的手段和設備;
f)為指揮人員現場指揮提供必需的指揮車輛、設備和工具;
g)專家咨詢活動。
場外應急指揮中心可以與非核設施的防災、救災指揮設施兼容。
4.1.2 前沿指揮所
前沿指揮所應位于比較接近核電廠廠址、但又不受核事故影響的安全地方。
前沿指揮所是在平時應有所準備、在事故較為嚴重時啟用的應急設施。
前沿指揮所應為下列工作提供場所:
a)省級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或臨時任命的前沿指揮進行必要的指揮、通信、通告、發布命令;
b)保證場外應急指揮中心與出事核電廠周圍現場的各應急隊伍、設施之間的聯絡和信息交流,接受場外應急指揮中心的信息;
c)保證前沿指揮、工作人員及抵達現場的國家、省級各有關領導的活動。
前沿指揮所可以與當地非核設施的防災、救災設施兼容。
4.1.3 場外應急監測中心
場外應急監測中心應位于核事故的煙羽應急計劃區以外的地方。在應急期間能進行環境樣品的采集、核素分析(包括放化分析、物理測定)和進行環境監測的綜合評價。
場外應急監測中心應盡可能利用場外常規環境輻射監測設施、設備;在應急期間,還可利用當地研究機構、高等院校等單位的監測設備,這種情況需要在場外應急計劃中事先作出安排。
4.1.4 評價中心
評價中心的位置應接近場外應急指揮中心,以便及時傳送事故信息、為決策服務。評價中心必須配置收集、處理與事故有關的信息和進行事故后果評價的計算機系統、評價軟件及其外圍設備。
應急評價中的計算機系統及其外圍設備應盡可能與場外常規環境評價的這類設備兼容。
4.1.5 輔助設施
4.1.5.1 撤離臨時安置點
應根據積極兼容的原則在煙羽應急計劃區外的安全地方選定一個或幾個撤離臨時安置點。當地的學校、招待所、旅館、會議場所和影院等都可以考慮作為撤離人員臨時安置的場所。
撤離臨時安置點必須為撤離人員提供食品和住宿及必要的醫療服務,并有能力鑒別進入安置點的撤離人員是否受到放射性污染。這些功能要求可以在上述考慮作為撤離安置場所的有關單位作出安排。
4.1.5.2 洗消和去污點
洗消和去污點的位置宜臨時設置在計劃撤離區以外的交通控制點附近。應裝備有洗消設備、去污設備、放射性表面污染監測設備等。洗消和去污的對象包括:人員、車輛、地面和設備。這些要求可以在有關單位事先作出安排。
洗消和去污的方法和要求將隨對象及事故階段的變化而不同。
4.1.5.3 場外應急醫療救援設施
必須考慮向下列人員提供急救措施:
a)受到過量內、外照射的人員;
b)在發生事故后因防護措施(如撤離)的實施而引起的損傷或患病的人員,他們可能是既受傷又受污染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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