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7680.5-2008 核電廠應急計劃與準備準則 第5部分:場外應急響應能力的保持
- 發表時間:2023-01-08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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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GB/T 17680的本部分規定了核電廠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急響應能力的保持準則,主要包括應急計劃與執行程序的保持、應急資源的保持、人員培訓和應急演習等活動應遵循的準則。
本部分適用于核電廠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急響應能力的保持活動。
2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GB/T 17680的本部分。
2.1
應急 emergency
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動以避免核電廠核事故的發生或緩解事故可能產生的后果的狀態。有時也稱為緊急狀態。同時,也是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動。
2.2
應急計劃(預案) emergency plan
經過審批的文件,它描述其編制和實施單位的應急職能、組織、設施和設備,以及和外部應急組織間的協調與相互支持關系。應急計劃需通過應急執行程序來實施。
2.3
應急響應 emergency response
為控制或減輕核事故或輻射應急狀態的后果而采取的緊急行動。
2.4
應急演習 emergency exercise
為檢驗和改進應急計劃的有效性、應急準備的完善性、應急響應能力的適應性和應急人員的協同性所進行的一種模擬應急響應的實踐活動。根據其涉及的內容和范圍的不同,可以分為練習(單項演習)、綜合演習和聯合演習。
2.5
演習情景 exercise scenario
為實現演習的預定目標,以實際可能發生的事件和(或)事故情景為基礎所編制的練習或演習控制文件,它對事故情景的事件、事件序列和時間進程進行適當剪裁或壓縮,詳細說明剪裁或壓縮后事件的特征與進程,并標明相應的預期響應行動。
2.6
練習(單項演習)drill
為保持應急響應的能力,對某種具體操作技能或者對應急響應的某項實施程序的運作而進行的有組織的訓練,通常也稱作單項演習。
2.7
綜合演習 comprehensive exercise
為提高應急響應能力、檢查應急計劃與程序,以及加強各應急組織的協調配合,全部或部分應急響應組織所進行的應急演習。
2.8
聯合演習 joint exercise
場內以及場外應急組織,為提高應急響應能力,特別是協調配合能力,按統一的演習情景,聯合組織所屬應急組織的全部或部分單位進行的演習。
2.9
監控員 controller
監督和引導實施演習情景的人員。
2.10
評估員 evaluater
評估練習或演習實施情況的人員。
3 培訓
3.1 培訓大綱
擔負應急響應任務的部門和單位應按有關條例的規定和應急計劃的要求制定培訓大綱。培訓大綱要明確規定培訓對象、培訓要求、培訓計劃、培訓內容、培訓方式、培訓教員、培訓頻度、培訓考評以及培訓記錄等項目。
3.2 培訓對象
應對在應急響應工作中可能承擔任務的所有人員進行相應的培訓,其中主要包括應急指揮人員、應急協調人員、通信人員、事故評價人員、輻射監測人員、醫學救護人員、后勤保障人員、與傳媒系統的聯絡人員、消防人員以及其他場外支持人員等。
3.3 培訓要求
應對所有應急響應人員進行有關應急法規、應急計劃及其執行程序和承擔的具體應急任務相適應的培訓。這些培訓應嚴格遵循培訓大綱的要求進行。要進行必要的考核,通過定期的練習和演習來檢查培訓的效果,使應急響應人員通過培訓達到合格的水平。
3.4 培訓計劃
應制定好相應的培訓計劃。在培訓計劃中必須提出明確的培訓目的、培訓的內容、指導性的培訓材料、以及培訓效果的檢查方法。
3.5 培訓內容
3.5.1 培訓內容包括共同性內容和專業性內容。所有參加應急培訓的人員都應學習或了解共同性的培訓內容。共同性內容主要包括:
a) 核能與核安全基本知識;
b) 電離輻射危害與輻射防護基本知識;
c) 核應急基本概念;
d) 核應急法規管理體系;
e) 核應急響應組織體系;
f) 核應急響應技術支持體系;
g) 事故后果評價的一般方法;
h) 應急計劃與應急準備;
i) 公眾與媒體溝通;
j) 經驗及教訓。
3.5.2 專業性培訓主要涉及各應急專業組織完成特定的任務所需要的基本知識和技能、應急執行程序、有關應急響應人員的職責以及有關應急設備器材的使用等,主要包括:
a) 應急計劃與實施程序;
b) 應急組織與職責;
c)應急狀態分級;
d) 核電廠事故與放射性釋放的基本特征;
e) 事故分析與后果預測評價技術;
f) 應急對策與防護措施;
g) 應急設施、設備與輻射監測儀表的性能、使用與維護方法;
h) 應急輻射監測;
i) 放射性去污;
j) 醫學救治;
k)國際核事件通報與支援。
3.6 培訓方式
3.6.1 課堂講授
課堂講授的應急培訓內容包括共同性內容和部分有關專業性內容。
應當配備必要的培訓教具,例如各種宣教資料、參考材料目錄、演示設備,以及有關應急響應任務的視聽材料等。
3.6.2 實習
通過實習,熟練掌握有關應急設施設備操作和應急程序執行的技能和技巧。應派合格人員對實習人員的表現進行考查或評價。
3.7 培訓教員
培訓教員應是相應培訓內容領域內的專家或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的人員。培訓前要對擬聘任的教員進行資格審查。
3.8 培訓頻度
應對場外所有應急響應人員進行與其所承擔的應急任務相適宜的首次培訓,并根據培訓大綱的要求定期進行再培訓。
3.9 培訓考評
應在考核、測驗和實習等方式的基礎上,以書面形式對受訓人員的培訓效果進行考評。考評的內容包括受訓人員在培訓過程中,對培訓內容的正確理解程度、執行應急指令的技能和技巧以及課堂培訓和實習的結果等。
3.10 培訓記錄
應對應急受訓人員作好有關的記錄,其中包括學員姓名、職務、所在單位及應急崗位、培訓日期、培訓的主要內容、考評成績以及考勤記錄等。這些記錄應在其從業年限或可能從事核應急工作年限內妥善保存,以便隨時查閱。
3.11 培訓大綱的完善
應根據應急計劃或法規的變化情況以及在培訓、練習和演習過程中獲得的有關經驗,至少每兩年對培訓大綱進行一次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3.12 應急計劃和執行程序的保持
應每兩年對應急計劃和執行程序進行一次評審。要根據國家有關應急管理規定的變化、核電廠及核電廠周圍環境的變化、應急組織的變化、在應急演習中所發現的問題以及有關技術的發展等,對應急計劃和執行程序的相關部分進行及時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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