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8208.1-2006 地震現場工作第1部分:基本規定
- 發表時間:2023-01-10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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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部分規定了地震現場工作的內容、地震現場工作分級和基本要求。
本部分適用于地震現場的地震觀測、震情分析、現場調查、災害損失評估、災情上報及建筑物安全鑒定等工作。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部分的引用而成為本部分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勵根據本部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部分。
GB/T 17742 中國地震烈度表
GB 18208.2-2001 地震現場工作 第2部分:建筑物安全鑒定
GB/T 18208.3-2000 地震現場工作 第3部分:調查規范
GB/T 18208.4-2005 地震現場工作 第4部分:災害直接損失評估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部分。
3.1
地震現場 earthquake occurrence site
需要實施地震應急、救援并開展相關工作的地區。
[GB/T 18207.2-2005,定義7.1.6]
4 總則
4.1 地震現場工作級別劃分
4.1.1 Ⅰ級地震現場工作
發生M≥7.0地震,或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的地震現場工作。
4.1.2 Ⅱ級地震現場工作
發生6.5≤M<7.0地震,或造成50人以上、299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現場工作。
4.1.3 Ⅲ級地震現場工作
發生6.0≤M<6.5地震,或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現場工作。
4.1.4 Ⅳ級地震現場工作
發生5.0≤M<6.0地震,或造成2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現場工作。
4.1.5 Ⅴ級地震現場工作
發生4.0≤M<5.0地震的現場工作。
4.2 地震現場工作內容
4.2.1 Ⅰ級~Ⅳ級地震現場工作內容
Ⅰ級~Ⅳ級地震現場應開展地震現場觀測、地震現場震情分析、地震現場災情收集上報、地震災害損失評估、地震現場調查、地震現場建筑物安全鑒定和地震現場工作總結。
4.2.2 V級地震現場工作內容
應開展現場震情分析、地震現場調查、地震災害損失評估、地震現場工作總結。V級地震現場工作是否應開展現場觀測,可依據震情趨勢判斷意見確定。
4.3 地震現場工作時限
地震現場工作時限要求如下:
——Ⅰ級地震現場工作,宜在30d~40d內完成;
——Ⅱ級地震現場工作,宜在14d~25d內完成;
——Ⅲ級地震現場工作,宜在10d~16d內完成;
——Ⅳ級地震現場工作,宜在5d~10d內完成;
——Ⅴ級地震現場工作,宜在3d~7d內完成。
地震現場觀測的時限可依據震情發展確定。
5 地震現場觀測
5.1 地震現場觀測工作,宜包括下列內容:
——布設或恢復地震現場測震、電磁觀測、地殼形變觀測、地下流體觀測臺網(站、點)、強震動觀測臺(陣);
——原有的流動觀測網的復測;
——GPS、航空測量等專項觀測;
——觀測數據處理與分析;
——觀測資料和分析結果的上報。
5.2 地震現場觀測應符合下列基本要求規定:
——應及時處理、分析地震觀測資料并按要求上報;
——地震觀測資料有異常時,應隨時核實上報。
5.3 地震現場觀測應符合下列技術要求規定:
——觀測儀器應性能穩定、可靠,符合進網技術要求。
——測震臺網的臺站數和臺站間距,宜符合地震序列分析要求。Ⅳ級~Ⅴ級地震現場觀測,臺站數宜不少于5個;Ⅱ級~Ⅲ級地震現場觀測,臺站數宜不少于10個;I級地震現場觀測,臺站數宜不少于20個;臺站間距應小于10km。
——地震現場電磁觀測、地殼形變觀測、地下流體觀測臺網要在原有臺網的基礎上,依據當地的實際觀測條件,選擇具有資料可比性和較好反映地震信息的觀測手段,進行合理布設。
——Ⅳ級~Ⅴ級地震現場觀測,數字強震動加速度儀宜不少于5個;II級~II級地震現場觀測,數字強震動加速度儀宜不少于10個;Ⅰ級地震現場觀測,數字強震動加速度儀宜不少于20個。可選擇在典型建(構)筑物上布設數字強震動加速度儀。
——地震現場觀測應配置實時記錄與數據處理系統。
5.4 地震現場觀測工作,應按附錄A的規定編寫報告。
6 地震現場震情分析
6.1 地震現場震情分析工作內容
地震現場震情分析,宜包括下列工作內容:
——地震序列分析與震后趨勢判斷;
——地震類型判定;
——地震宏觀異常的收集與核實。
6.2 地震現場震情分析會商
在現場工作時限內,地震現場震情分析會商應每天至少一次。
6.3 地震現場震情分析與震后趨勢判定工作報告按附錄B編寫地震現場震情分析與震后趨勢判定工作報告。
7 地震現場災情收集
7.1 地震現場災情收集工作內容
地震現場災情收集工作,宜包括以下內容:
——地震造成破壞的范圍、有感范圍;
——地震造成的人員傷亡情況;
——地震造成的建(構)筑物損壞、破壞及室內外財產損失情況;
——地震造成的生命線工程、重大工程、重要設施破壞情況及其對社會生產及經濟活動影響程度;
——地震造成的水災、火災、爆炸、疫病、有毒物質泄漏、放射性物質污染等次生災害情況;
——地震造成的社會生活秩序、工作秩序、生產秩序受破壞及影響情況;
——地震形成的滑坡、地裂縫、塌陷、噴砂冒水等地震地質災害及其對自然和生態環境造成的破壞和影響;
——其他相關情況。
7.2 地震現場災情收集基本原則
7.2.1 災情收集采用普查與抽樣核實相結合的方法。
7.2.2 震后初期災情收集以人員傷亡及生命線工程、生產與儲存有毒、有害等物質建(構)筑物等的破壞情況為主。
7.2.3 震后應依據地震作用、震區地質與地理環境、社會經濟要素等迅速進行地震災害損失快速評估。
7.3 地震災情速報
7.3.1 震后1h內應迅速收集、整理、匯總地震影響和破壞情況的初步調查結果,并上報。
7.3.2 I級地震現場震后48h內,II級~V級地震現場震后36h內,按1h、2h、6h、6h、6h···時間間隔速報地震災情或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上報。
7.3.3 若有重大或突發性震情或事件應及時上報。
7.3.4 按附錄C填寫地震災情上報表,并及時上報。
8 地震災害損失評估
8.1 地震災害直接損失評估內容
地震災害直接損失評估,應遵循GB/T 18208.4-2005的規定,主要內容包括地震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地震造成物質破壞的經濟損失以及救災投入費用。
8.2 地震災害直接損失評估時限
8.2.1 I級地震現場工作,應在10d內完成地震災害直接損失初步評估,30d內完成地震災害直接損失評估。
8.2.2 Ⅱ級地震現場工作,應在5d內完成地震災害直接損失初步評估,20d內完成地震災害直接損失評估。
8.2.3 Ⅲ級~Ⅳ級地震現場工作,應在3d內完成地震災害直接損失初步評估,10d內完成地震災害直接損失評估。
8.2.4 V級地震現場工作,應在7d內完成地震災害直接損失評估。
8.3 地震災害直接損失評估的原則
8.3.1 地震災害損失調查應采用一般建(構)筑物抽樣調查、生命線工程和特殊建(構)筑物逐個調查相結合的方法,并應符合GB/T 18028.3-2000的規定。
8.3.2 應核實評估區災前自然地理、社會、經濟狀況等基本資料。
8.3.3 應統一房屋類型劃分和破壞等級判定依據。
8.4 地震災害直接損失評估方法
地震災害直接損失評估方法及要求按GB/T 18208.4-2005的規定執行。
8.5 地震間接經濟損失評估
可對地震間接經濟損失進行評估。地震間接經濟損失按一次災害計算損失,不考慮連鎖災害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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