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4335-2009 建(構)筑物地震破壞等級劃分
- 發表時間:2023-01-15
- 來源:共立消防
- 人氣: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建(構)筑物地震破壞等級劃分的原則和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地震現場震害調查、災害損失評估、烈度評定、建(構)筑物安全鑒定,以及震害預測和工程修復等工作。
2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2.1
承重構件 structural member
以承受體系的豎向和側向荷載(如風和地震荷載)為主的構件。
2.2
非承重構件 non-structural member
不承受體系荷載的構件,如(框架結構、鋼筋混凝土柱單層廠房的)圍護墻、自承重墻,女兒墻、裝飾設備等。
2.3
建(構)筑物震害程度 damage degree of buildings(special structures)
地震時建(構)筑物遭受破壞的輕重程度。
3 基本規定
3.1 建(構)筑物類型
3.1.1 建筑物類型包括:砌體房屋;底部框架房屋;內框架房屋;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鋼筋混凝土剪力墻(或筒體)結構;鋼筋混凝土框架-剪力墻(或筒體)結構;鋼框架結構;鋼框架-支撐結構;磚柱排架結構廠房;鋼、鋼筋混凝土柱排架結構廠房;排架結構空曠房屋;木結構房屋;土、石結構房屋。
3.1.2 構筑物類型包括:煙囪、水塔。
3.2 建(構)筑物破壞等級劃分原則
以承重構件的破壞程度為主,兼顧非承重構件的破壞程度,并考慮修復的難易和功能喪失程度的高低為劃分原則。
3.3 建(構)筑物破壞等級劃分步驟
按照下列步驟劃分建(構)筑物破壞等級:
a)將建(構)筑物按結構類型分類;
b) 區分建(構)筑物的承重構件和非承重構件,分別評定它們的破壞程度;
c)綜合各個構件的破壞程度、修復的難易程度和結構使用功能的喪失程度,評定建(構)筑物的破壞等級。
3.4 建(構)筑物破壞等級劃分基本標準
3.4.1 Ⅰ級:基本完好。
3.4.2 Ⅱ級:輕微破壞。
3.4.3 Ⅲ級:中等破壞。
3.4.4 Ⅳ級:嚴重破壞。
3.4.5 Ⅴ級:毀壞。
3.5 破壞數量用語含義
3.5.1 個別:宜取10%以下。
3.5.2 部分:宜取10%~50%之間。
3.5.3 多數:宜取50%以上。
3.6 破壞程度用語含義
3.6.1 細微裂縫
由地震引起的肉眼能夠看得清楚的裂縫,對砌體墻和柱,一般發生在灰縫或抹灰層表面上。對混凝土構件,一般發生在表面上。
3.6.2 輕微裂縫
混凝土構件裂縫寬不大于0.5mm,砌體構件裂縫寬不大于1.5mm。這種裂縫對構件的承載能力無明顯影響。
3.6.3 明顯裂縫
在鋼筋混凝土構件上,裂縫寬大于0.5mm,表層脫落,裂縫已深入到內層,鋼筋已外露。在砌體墻上,裂縫寬大于1.5mm,砌體已瀕臨斷裂或裂縫幾乎貫通墻厚。
3.6.4 嚴重裂縫
在混凝土構件上,裂縫寬大于1.0mm,鋼筋明顯外露,表層嚴重脫落,裂縫已深入到內層或貫通。在砌體墻上,裂縫寬大于3.0mm,砌體斷裂或裂縫已貫通到墻厚。
3.6.5 瀕臨倒塌
結構中各構件已失去承載能力,處于一觸即塌的狀態。鋼筋混凝土構件破壞處的混凝土已酥碎,鋼筋嚴重彎曲,產生了較大的變形;砌體墻產生了多道明顯的貫通裂縫,近于酥散狀態;砌體柱受壓區的砌塊酥碎脫落,或柱體斷裂。
4 建筑物破壞等級劃分的宏觀描述
4.1 砌體房屋
4.1.1 Ⅰ級
主要承重墻體基本完好,屋蓋和樓蓋完好;個別非承重構件輕微損壞,如個別門窗口有細微裂縫等;結構使用功能正常,不加修理可繼續使用。
4.1.2 Ⅱ級
承重墻無破壞或個別有輕微裂縫,屋蓋和樓蓋完好;部分非承重構件有輕微損壞,或個別有明顯破壞,如屋檐塌落、坡屋面溜瓦、女兒墻出現裂縫、室內抹面有明顯裂縫等;結構基本使用功能不受影響,稍加修理或不加修理可繼續使用。
4.1.3 Ⅲ級
多數承重墻出現輕微裂縫,部分墻體有明顯裂縫,個別墻體有嚴重裂縫;個別屋蓋和樓蓋有裂縫;多數非承重構件有明顯破壞,如坡屋面有較多的移位變形和溜瓦、女兒墻出現嚴重裂縫、室內抹面有脫落等;結構基本使用功能受到一定影響,修理后可使用。
4.1.4 Ⅳ級
多數承重墻有明顯裂縫,部分有嚴重破壞,如墻體錯動、破碎、內或外傾斜或局部倒塌;屋蓋和樓蓋有裂縫,坡屋頂部分塌落或嚴重移位變形;非承重構件破壞嚴重,如非承重墻體成片倒塌、女兒墻塌落等;或整體結構明顯傾斜;結構基本使用功能受到嚴重影響,甚至部分功能喪失,難以修復或無修復價值。
4.1.5 Ⅴ級
多數墻體嚴重破壞,結構瀕臨倒塌或已倒塌;結構使用功能不復存在,已無修復可能。
4.2 底部框架房屋
4.2.1 Ⅰ級
底部框架的梁、柱完好,底部墻體有輕微裂縫;上部砌體承重墻完好,個別非承重構件輕微損壞,如個別門窗口、非承重墻體有輕微裂縫等;結構使用功能正常,不加修理可繼續使用。
4.2.2 Ⅱ級
底部框架個別梁、柱有細微裂縫,底部墻體有輕微裂縫;上部個別承重墻有輕微裂縫,部分非承重構件有輕微損壞,或個別有明顯破壞,如部分屋檐塌落、坡屋面溜瓦、女兒墻出現裂縫、室內抹面有明顯裂縫等;結構基本使用功能不受影響,稍加修理或不加修理可繼續使用。
4.2.3 Ⅲ級
底部框架多數梁、柱有輕微裂縫,部分有明顯裂縫,個別梁、柱端頭混凝土剝落,底部部分墻體有明顯裂縫,個別有嚴重裂縫;上部多數承重墻有輕微裂縫,部分墻體有明顯裂縫,個別墻體有嚴重裂縫,數非承重構件有明顯破壞,如多數非承重墻體有明顯裂縫、個別有嚴重裂縫、女兒墻出現嚴重裂縫、室內抹面有脫落等;結構基本使用功能受到一定影響,修理后可使用。
4.2.4 Ⅳ級
底部框架梁、柱破壞嚴重,多數梁、柱端頭混凝土剝落,主筋外露,個別柱主筋壓屈,底部多數墻體有明顯裂縫或外閃;上部承重墻多數出現明顯裂縫或外閃,非承重構件破壞嚴重,如非承重墻體成片倒塌、女兒墻塌落等;或整體結構明顯傾斜;結構基本使用功能受到嚴重影響,甚至部分功能喪失,難以修復或無修復價值。
4.2.5 Ⅴ級
底部框架梁、柱、墻和上部承重墻喪失抗震能力,房屋部分或全部倒塌;結構使用功能不復存在,已無修復可能。
4.3 內框架房屋
4.3.1 Ⅰ級
承重墻體完好;內框架柱、梁完好;個別非承重墻體輕微裂縫;結構使用功能正常,不加修理可繼續使用。
4.3.2 Ⅱ級
部分承重墻體輕微裂縫或個別明顯裂縫;個別內框架柱、梁出現細微裂縫;部分非承重墻體明顯裂縫;其他部分非承重構件有輕微損壞,或個別有明顯破壞,如女兒墻出現裂縫等;結構基本使用功能不受影響,稍加修理或不加修理可繼續使用。
4.3.3 Ⅲ級
部分承重墻體明顯裂縫;部分內框架柱、梁輕微裂縫,個別有明顯裂縫;多數非承重墻體有明顯裂縫、個別有嚴重裂縫;其他多數非承重構件有明顯破壞,如女兒墻出現嚴重裂縫、室內抹面有脫落等;結構基本使用功能受到一定影響,修理后可使用。
4.3.4 Ⅳ級
多數承重墻體嚴重破壞或局部倒塌;部分內框架梁、柱主筋壓屈、混凝土酥碎崩落;部分樓、屋蓋塌落;非承重構件破壞嚴重,如非承重墻體成片倒塌、女兒墻塌落等;或整體結構明顯傾斜;結構基本使用功能受到嚴重影響,甚至部分功能喪失,難以修復或無修復價值。
4.3.5 Ⅴ級
多數墻體倒塌,部分內框架梁和板塌落;結構使用功能不復存在,已無修復可能。
4.4 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
4.4.1 Ⅰ級
框架梁、柱構件完好;個別非承重構件輕微損壞,如個別填充墻內部或與框架交接處有輕微裂縫,個別裝修有輕微損壞等;結構使用功能正常,不加修理可繼續使用。
以上為標準部分內容,如需看標準全文,請到相關授權網站購買標準正版。
- IG541混合氣體滅火系統
IG541混合氣體滅火系統:IG-541滅火系統采用的IG-541混合氣體滅火劑是由大氣層中的氮氣(N2)、氬氣(Ar)和二氧化碳(CO2)三種氣體分別以52%、40%、8%的比例混合而成的一種滅火劑
- 二氧化碳氣體滅火系統
二氧化碳氣體滅火系統:二氧化碳氣體滅火系統由瓶架、滅火劑瓶組、泄漏檢測裝置、容器閥、金屬軟管、單向閥(滅火劑管)、集流管、安全泄漏裝置、選擇閥、信號反饋裝置、滅火劑輸送管、噴嘴、驅動氣體瓶組、電磁驅動
- 七氟丙烷滅火系統
七氟丙烷(HFC—227ea)滅火系統是一種高效能的滅火設備,其滅火劑HFC—ea是一種無色、無味、低毒性、絕緣性好、無二次污染的氣體,對大氣臭氧層的耗損潛能值(ODP)為零,是鹵代烷1211、130
- 手提式干粉滅火器
手提式干粉滅火器適滅火時,可手提或肩扛滅火器快速奔赴火場,在距燃燒處5米左右,放下滅火器。如在室外,應選擇在上風方向噴射。使用的干粉滅火器若是外掛式儲壓式的,操作者應一手緊握噴槍、另一手提起儲氣瓶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