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4336-2009 生命線工程地震破壞等級劃分
- 發表時間:2023-01-15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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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生命線工程地震破壞等級劃分的原則和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地震現場震害調查、災害損失評估、烈度評定,以及震害預測和工程修復等工作。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24335 建(構)筑物地震破壞等級劃分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生命線工程 lifeline engineering
維系城鎮與區域經濟、社會功能的基礎設施與工程系統。主要包括交通系統、供(排)水系統、輸油系統、燃氣系統、電力系統、通訊系統、水利工程等工程系統。
3.2
生命線工程設備 equipment of lifeline engineering
各生命線工程中的機械設備、電氣設備、監控設備、專用設備等的總稱。
4 基本規定
4.1 生命線工程地震破壞等級評定原則
以結構構件的破壞程度、功能喪失程度為主,并考慮修復的難易程度進行評定。
4.2 生命線工程地震破壞等級評定程序
4.2.1 對于各生命線工程結構和設施、設備,檢查和判明結構構件和非結構構件的破壞程度以及破壞比例。
4.2.2 按照本標準第5章至第12章中關于各生命線工程結構和設施、設備各個破壞等級的宏觀描述綜合評定破壞等級。
4.3 建(構)筑物地震破壞等級劃分
生命線工程系統中的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的地震破壞等級劃分應符合GB/T 24335的規定。
4.4 生命線工程地震破壞等級分級
生命線工程地震破壞等級劃分為五級:
a)Ⅰ級:基本完好;
b)Ⅱ級:輕微破壞;
c) Ⅲ級:中等破壞;
d) Ⅳ級:嚴重破壞;
e) Ⅴ級:毀壞。
4.5 破壞數量用語含義
4.5.1 個別:宜取10%以下。
4.5.2 部分:宜取10%~50%之間。
4.5.3 多數:宜取50%以上。
4.6 破壞程度用語含義
4.6.1 破損:設施或設備遭受地震作用后,需修理或更換附屬構件或零部件后能繼續使用。
4.6.2 損壞:設施或設備遭受地震作用后,需要進行大修或更換主要部件或零部件后才能繼續使用或已無修復價值。
4.7 裂縫開裂程度用語含義
4.7.1 細裂縫:出現在表面的微裂縫隙。
4.7.2 明顯裂縫:波及內部但非貫通縫隙。
4.7.3 貫通裂縫:貫通截面厚度方向的縫隙。
4.8 泄漏程度用語含義
4.8.1 滲漏:內部介質外滲,其狀態為介質僅在漏的部位沿外壁表面逐漸擴散或溢出。
4.8.2 泄漏:內部介質外泄,其狀態為介質在漏的部位呈滴狀溢出(液體)或小量連續噴出(氣體)。
4.8.3 噴漏:內部介質外噴,其狀態為介質在漏的部位呈連續不斷外流的柱狀或片狀的噴出(液體)或大量連續噴出(氣體)。
5 生命線工程設備
5.1 生命線工程設備的破壞可以“臺、件”為單位進行評定。
5.2 根據破壞程度,其破壞等級應劃分為:
a) Ⅰ級:設備本體及主要零部件無破損,個別附屬零部件破損,設備基礎完好,不必修理仍能繼續使用;
b) Ⅱ級:設備本體無破損,個別主要零部件破損,部分附屬零部件損壞,設備基礎有細裂縫,需一般性修理后才能繼續使用;
c) Ⅲ級:設備本體無破損,部分主要零部件及附屬零部件損壞,設備基礎不均勻下沉、出現明顯裂縫,需要修理或更換零部件后才能繼續使用;
d) Ⅳ級:設備本體有破損,多數主要零部件和附屬零部件損壞,設備基礎移位、下沉并出現明顯裂縫,需要進行大修后才能恢復其功能;
e) Ⅴ級:設備本體損壞,已失去修復價值,應更換。
6 交通系統
6.1 道路
6.1.1 道路破壞應以“路段”為單位進行評定。
6.1.2 根據破壞程度,其破壞等級應劃分為:
a) Ⅰ級:路面、路堤未受破損或破損甚微,可通行;
b) Ⅱ級:路肩、擋土墻、壘面、路塹有細裂縫,路面輕微下陷或隆起,出現細裂縫或小于15cm的下沉,造成一定的行車障礙,仍可通行;
c) Ⅲ級:路面出現一定程度的下陷或隆起,如小的不均勻塌陷。斜坡崩壞,石頭滾落,雖可通行,需謹慎行車,需要進行修復后才能通行;
d) Ⅳ級:路面出現大的不均勻沉陷、明顯裂縫、隆起,通行困難,需限制通行,需要進行大修后才能通行;
e) Ⅴ級:路面出現大的斷裂和錯位,有大于50cm的沉陷或懸空,或路堤發生崩塌,或由于崩塌、滑坡巖土堵塞路面,已無法行車,需重建。
6.2 橋梁
6.2.1 橋梁結構應以“座”為單位評定破壞等級。
6.2.2 根據破壞程度,其破壞等級應劃分為:
a) Ⅰ級:結構構件完好,橋面無明顯變形,個別非結構構件可有破損,不需修理可繼續使用;
b) Ⅱ級:橋臺、橋面、橋墩、橋拱、橋塔、主梁等的混凝土部件表面出現細裂縫,局部表面混凝土剝落,支撐連接部位輕微變形,不需修理或稍加修理即可通行;
c) Ⅲ級:橋墩混凝土出現明顯裂縫,梁移位,梁端混凝土出現明顯裂縫,拱腳有明顯裂縫,橋塔結構輕微變形,墩臺輕微移動,出現明顯裂縫,引橋下沉,支座與梁連接的螺栓部分剪斷,震后需限制通行(限速、限載),需要進行加固修復后才能正常通行;
d) Ⅳ級:橋墩混凝土出現貫通裂縫、剝落,梁、拱出現貫通裂縫或破碎,橋塔結構變形,懸索或拉索(桿)錨具出現滑動,墩臺滑移、斷裂或嚴重傾斜,基礎破壞明顯。需要進行大修后才能通行;
e) Ⅴ級:落梁、塌拱、墩臺折斷、倒塔、斷索等現象已經發生或隨時可能發生,整個橋梁已不能使用,需重建。
6.3 隧道
6.3.1 隧道結構應以“座”為單位評定破壞等級。
6.3.2 根據破壞程度,其破壞等級應劃分為:
a) Ⅰ級:隧道襯砌表面有細裂縫,但無襯砌或圍巖材料掉落現象及可能性,可正常使用;
b) Ⅱ級:隧道入口處的地面輕微下陷,隧道襯砌表面出現稀疏的細裂縫,局部襯砌或圍巖材料掉落,稍加修理后能恢復正常使用;
c) Ⅲ級:隧道襯砌出現許多細裂縫,多處襯砌或圍巖材料掉落,隧道入口處的地面下陷明顯,妨礙通行,需要進行修復后才能正常使用;
d) Ⅳ級:隧道襯砌廣泛出現明顯裂縫,大塊襯砌或圍巖材料脫落,隧道入口地面嚴重下陷,隧道已不能使用,需要進行大修后才能正常使用;
e) Ⅴ級:隧道襯砌結構錯位、斷裂,部分斷面隧道結構坍塌,需重建。
6.4 鐵道線路
6.4.1 鐵道線路應以“路段”為單位評定破壞等級。
6.4.2 根據破壞程度,其破壞等級應劃分為:
a) Ⅰ級:路基和軌道均無明顯變形,能正常使用;
b) Ⅱ級:由于地表不均勻沉陷或水平變形導致局部路基和軌道輕度脫離或變形,稍加修理后能正常使用;
c) Ⅲ級:由于地表明顯的不均勻沉陷或水平變形導致路基嚴重變形,局部沉陷,軌道變形明顯,并與路基脫離,已不能正常使用,需要進行軌道和路基維修后才能正常使用;
d) Ⅳ級:由于較大的地表不均勻沉陷或水平變形、地裂縫等,導致一定長度內的整段軌道出現蛇形彎曲變形、移位,需要進行大修后才能正常使用;
e) Ⅴ級:由于塌陷、滑坡、地裂縫等場地破壞導致很大長度內的整段路基的變形、移位、塌陷,軌道變形、移位、懸空、斷裂等,需重建。
7 供水系統
7.1 水池或水處理池
7.1.1 水池或水處理池應以“座”為單位評定破壞等級。
7.1.2 根據破壞程度,其破壞等級應劃分為:
a) Ⅰ級:基本無震損,或個別構件有細裂縫,功能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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