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2950-1991 地震勘探爆炸安全規程
- 發表時間:2023-01-19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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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1.1 本規程對地震勘探工作中有關爆炸物品的運輸、儲存、使用等方面,作出了統一的規定。
1.2 本規程適用于一切使用爆炸物品的地震勘探單位。
2 總則
2.1 本規程所稱的爆炸物品,是指地震勘探隊所使用的,經國家批準和符合安全標準的各類炸藥、雷管、導爆索等。
2.2 爆炸物品是一種危險品,使用單位要在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購買、運輸、儲存、使用許可證。運輸、儲存、使用爆炸物品,必須執行本規程。
2.3 運輸、儲存、使用爆炸物品的單位,應根據本規程規定,制定出切實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建立健全各級人員的安全崗位責任制,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并配備相應的保衛和安全技術人員。
2.4 凡從事運輸、儲存、使用爆炸物品的人員,都必須經過專業培訓,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和安全操作規程,并經當地公安機關考試取得合格證后,方可上崗工作。
2.5 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由各運輸、儲存和使用單位的主管領導人負責。
3 爆炸物品的運輸
3.1 一般規定
3.1.1 本規定的運輸,是指由生產廠家至使用單位庫房,和由庫房至野外施工現場的運輸。
3.1.2 運輸爆炸物品的車、船,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運輸規則的安全要求,不準安裝各類電臺,防止射頻電事故發生。
3.1.3 爆炸物品從一地運往它地時,必須持有《爆炸物品準運證》,應按規定時間和路線運輸。
3.1.4 裝卸爆炸物品,應在白天進行,并要有專人負責組織和指導安全操作。雷管禁止夜晚裝卸。其它爆炸物品,如遇特殊情況需夜晚裝卸的,應有充分的照明設備和安全措施。從事裝卸工作人員,必須懂得裝卸爆炸物品的安全常識,裝卸現場禁止無關人員進入。裝卸時應輕拿輕放,禁止拖拉撞擊,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
3.1.5 在運輸爆炸物品時,為防止震動、摩擦,車廂底部應墊軟墊或厚橡膠。爆炸物品箱體在車廂內應放置平正,相互靠緊,不能伸出車廂外。雷管箱不得倒置。上面應用篷布網罩覆蓋,用繩扎緊,以防丟失。
3.1.6 炸藥和雷管必須分別運輸,如果雷管不是整箱、整盒的,應重新妥善包裝后運輸。
3.1.7 在施工短距離范圍內,經隊長或分隊長同意,可以同車、同船運輸炸藥和雷管,但炸藥不準超過500kg,導爆索不準超過1000m,雷管不準超過500發。雷管必須放在專門設制的四周襯有軟墊的保險箱內,箱上鎖后,須與炸藥隔離放置,并應有專人負責看管。
3.1.8 運輸爆炸物品的車、船,禁止同車、同船裝載其它易燃物品。夜間只準用手電筒或安全燈照明。
3.1.9 禁止使用翻斗車、拖掛車、拖拉機、三輪機動車、摩托車、自行車等運輸爆炸物品。
3.1.10 運輸爆炸物品的車、船、牲畜應掛有明顯的危險品標志,船只應掛在船頭和船尾。
3.1.11 運輸爆炸物品,應嚴格按照出廠說明書中的有關安全規定執行。
3.2 汽車運輸爆炸物品的規定
3.2.1 汽車運輸爆炸物品時,應由持證人員負責押運。駕駛員應持有正式駕駛證,并懂得爆炸物品的性質和各項運輸規定,聽從押運人員指揮,確保安全行車(在視線良好,道路平坦的路面上,車速不得超過40km/h)。除駕駛員、警衛員、押運員外,不準他人搭乘。
3.2.2 運輸爆炸物品的車輛必須是高廂板,安有接地鐵鏈。備有防滑鏈條、消防器材等。車廂內不得有裸露的金屬物體,車上所有電源及電瓶,均不得有裸露部分。
3.2.3 在運輸炸藥時,允許裝載與汽車載重噸位相等的重量,但在運輸雷管或易震爆的炸藥時(如膠體炸藥),載重量不得超過汽車載重噸位的三分之二,高度不得超過兩個箱體。
3.2.4 運輸途中停歇時,必須遠離城鎮、村莊、交叉路口、重要公共設施,并有專人看管。因特殊情況需在途中停車住宿時,不但要有專人看管,而且要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采取措施。
3.2.5 車輛在行駛途中,經過人煙稠密的城鎮,應繞道行駛。必須通過時,應事先通知當地公安機關,按公安機關指定的路線和時間通行,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3.2.6 車輛在行駛途中,一旦遇到火源,應距火源200m以外的上風方向繞道行駛;視火源大小,也可距火源300m以外的下風方向繞道行駛。
3.2.7 遇到打雷時,應將裝有爆炸物品的車輛,停在離樹林或建筑物200m以外的空地上,車與車之間距離不得小于50m,汽車應立即熄火。
3.2.8 當有幾輛車同時運輸爆炸物品時,車輛間應保持下列距離:
3.2.8.1 在平坦道路上行駛或停車時,前后應保持50m以上的車距。
3.2.8.2 在上下坡時車距不得小于300m。
3.2.9 在裝車前,駕駛員、負責運輸人員,應再次檢查車輛的技術狀況是否完好,嚴禁帶有故障的車輛裝運爆炸物品。
3.3 牲畜馱運和人力搬運爆炸物品的規定
3.3.1 用牲畜馱運爆炸物品時,炸藥和雷管必須分別馱運。馱運量:炸藥不得超過該種牲畜正常馱運量的三分之二,雷管不得超過4000發。
3.3.2 牲畜馱運爆炸物品時,應由懂得爆炸物品安全常識的人員看管。當有兩頭以上牲畜同路馱運時,前后應保持一定距離:在平坦道路上間距不得小于20m,上下坡時,間距不得小于100m。
3.3.3 人力搬運爆炸物品時,當無起爆器材,每人搬運量不得超過20~30kg,挑運量不得超過50kg;幾人抬運時,每人平均負載量不得超過20~30kg。
3.3.4 需臨時雇請民工搬運爆炸物品時,應與當地政府或公安派出所聯系解決,由他們負責指派人員承擔搬運工作,并要有嚴格的收發手續。
3.3.5 在野外施工時,嚴禁爆炸工同時攜帶炸藥和雷管。
3.4 水域運輸爆炸物品的規定
3.4.1 水域運輸爆炸物品,除遵守本條規定外,還應符臺本規程3.2和3.3中的有關規定。
3.4.2 運輸爆炸物品的各種船只,必須經有關部門檢驗合格后,并具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和防潮設備,方準運輸。
3.4.3 夜間航行或停泊時,必須懸掛紅色信號燈。
3.4.4 用內燃機推進的船只的消音器,應裝置擋火星器。存放爆炸物品的貨艙應當和機器間隔開,要有防止熱傳導的安全措施。
3.4.5 放在貨艙里的爆炸物品,箱體之間不應留有間隙,防止挪動或碰撞。裝載量不得超過三分之二載重量。
3.4.6 船的桅桿上必須安有避雷針,并應符合安全技術要求。
3.4.7 裝有爆炸物品的船只停泊時,應遠離碼頭、高壓線、居民點、橋梁及建筑物,其最小距離不得小于500m,距航道不得小于50m,也可在當地公安機關指定的專用碼頭停泊。
3.4.8 嚴禁用木、竹筏運輸爆炸物品。
3.4.9 運輸爆炸物品的船只,應由持證人員負責押運和看管,嚴禁無關人員上船,不準生火燒飯。
3.4.10 運輸爆炸物品的船只,貨艙內不準有電源。遇濃霧或大風浪時,必須停航。
4 爆炸物品的儲存和管理
4.1 爆炸物品倉庫的設置
4.1.1 爆炸物品必須設專庫儲存,不準任意存放。倉庫設置應符合本規程規定。
4.1.2 建造爆炸物品倉庫,必須持有縣、市以上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文件及設計說明書、倉庫四鄰距離圖、建筑結構圖、安全設施圖,向所在地縣、市公安機關申請,經審查批準后,方準動工建造,竣工后經驗收合格,領取《爆炸物品儲存許可證》,方準儲存。
4.1.3 倉庫應設置在干燥地區,有良好的通風、防潮、排水設備;要備齊消防器材(滅火器、鍬、防火砂等),并應做好定期檢查。
4.1.4 倉庫場地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4.1.4.1 場地內有排水溝。
4.1.4.2 道路平整完好。
4.1.4.3 庫房分布合理,出入方便。
4.1.5 庫房之間安全距離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4.1.5.1 炸藥庫房之間的安全距離見表1。
表 1
安全距離,m 炸藥類型 | 1 | 5 | 10 | 15 | 25 | 50 | 75 | 100 | 150 | 200 |
硝銨炸藥,對硝銨炸藥 | 8 | 18 | 25 | 31 | 40 | 56 | 69 | 79 | 97 | 112 |
三硝基甲苯炸藥,對三硝基甲苯炸藥 | 38 | 85 | 120 | 147 | 190 | 268 | 329 | 380 | 465 | 537 |
表1是保證不使一處炸藥爆炸而引起另外一處炸藥殉爆的安全距離,可按式(1)計算:
式中:
R——安全距離,m;
Q——每一庫房的炸藥總容量,kg;
K——常數,與炸藥類型有關,表1中K1=0.25,K2=1.2。
4.1.5.2 雷管庫距炸藥庫的安全距離見表2。
表 2
雷管數(發) | 1000 | 5 000 | 10 000 | 15 000 | 20 000 | 30 000 | 50 000 | 100 000 | 150 000 | 200 000 |
安全距離,m | 2.0 | 4.5 | 6.0 | 7.5 | 8.5 | 10.5 | 13.5 | 19.0 | 23.5 | 27.0 |
表2是為保證萬一發生爆炸時,雷管庫和炸藥庫之間不致相互波及。應以雷管作為主爆藥,其安全距離按式(2)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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