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消防設施檢測技術要求
- 發表時間:2022-08-06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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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要求
1.1 各消防設施的組件和設備應符合設計選型,并應具有出廠產品合格證,消防產品應具有符合法定市場準入規則的證明文件。滅火劑應在有效期內。
1.2 各消防設施的組件、設備的永久性銘牌和按規定設置的標志,其文字和數據應齊全、符號應清晰、色標應正確。
1.3 系統組件、設備、管道、線槽、支吊架等應完好無損、無銹蝕,設備、管道應無泄漏現象,導線和電纜的連接、絕緣性能、接地電阻等應符合設計要求。
1.4 檢測用的儀器、儀表等,應按國家現行有關規定計量檢定合格。
2.消防供配電設施
2.1 消防配電
2.1.1 消防設備配電箱應有區別于其他配電箱的明顯標志,不同消防設備的配電箱應有明顯區分標識。配電箱上的儀表、指示燈的顯示應正常,開關及控制按鈕應靈活可靠。
2.1.2 切換備用電源的控制方式及操作程序應符合設計要求。
2.2 自備發電機組
2.2.1 發電機
2.2.1.1 儀表、指示燈及開關按鈕等應完好,顯示應正常。
2.2.1.2 自動啟動并達到額定轉速并發電的時間不應大于30s,發電機運行及輸出功率、電壓、頻率、相位的顯示均應正常。
2.2.1.3 機房通風設施運行正常。
2.2.2 儲油設施
2.2.2.1 儲油箱內的油量應能滿足發電機運行3-8小時的用量,油位顯示應正常。
2.2.2.2 燃油標號應正確。
3.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3.1 火災探測器
3.1.1 點型感煙探測器
應在試驗煙氣作用下動作,向火災報警控制器輸出火警信號,并啟動探測器報警確認燈;探測器報警確認燈應在手動復位前予以保持。
3.1.2 線型光束感煙探測器
當對射光束的減光值達到1.0dB~10dB時,應在30s內向火災報警控制器輸出火警信號,啟動探測器報警確認燈。
3.1.3 點型、線型感溫探測器
應在試驗熱源作用下動作,向火災報警控制器輸出火警信號;點型探測器報警應啟動探測器報警確認燈,并應在手動復位前予以保持。
3.1.4 火焰(或感光)探測器
應在試驗光源作用下,在規定的響應時間內動作,并向火災報警控制器輸出火警信號;具有報警確認燈的探測器應同時啟動報警確認燈,并應在手動復位前予以保持。
3.1.5 可燃氣體探測器
應符合GB15322—94《可燃氣體探測器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第1條、第6條要求。
3.2 手動報警按鈕
被觸發時,應向報警控制器輸出火警信號,同時啟動按鈕的報警確認燈;應能手動復位。
3.3 火災報警控制器
3.3.1 火災報警控制器(區域、集中、通用)
3.3.1.1 火災報警功能、故障報警功能、自檢功能、顯示與計時功能等,應符合GB4717-93《火災報警控制器通用技術條件》第2.1.2—2.1.6條的相關要求。
3.3.1.2 主電源斷電時應自動轉換至備用電源供電,主電源恢復后應自動轉換為主電源供電,并應分別顯示主、備電源的狀態。
3.3.2 火災顯示盤
應符合GB17429—1998《火災顯示盤通用技術條件》第3.2.1.2條要求。
3.3.3 消防聯動控制設備
3.3.3.1 應符合GB16806—1997《消防聯動控制設備通用技術條件》第2.4、2.5、2.6條要求。
3.3.3.2 消防聯動控制設備與輸入/輸出模塊間的連線發生斷路、短路時,應能在100s內發出與火災報警信號有明顯區別的聲、光故障信號。
3.3.4 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
3.3.1 可燃氣體報警功能、故障報警功能、本機自檢功能、顯示與計時功能等,應符合GB16808-1997《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第3.2.2、第3.2.4-3.2.6條的相關規定。
3.3.2 主電源斷電時應自動轉換至備用電源供電,主電源恢復后應自動轉換為主電源供電,并應分別顯示主、備電源狀態。
3.4 火災警報裝置
3.1 應在接收火災報警控制器輸出的控制信號后,發出聲警報或聲、光警報。
3.2 環境噪聲大于60dB的場所,聲警報的聲壓級應高于背景噪聲15dB。
4.消防供水
4.1 消防水池
4.1.1 水位及消防用水不被他用的設施應正常。
4.1.2 補水設施應正常。
4.1.3 寒冷地區防凍措施完好。
4.2 消防水箱
4.2.1 水位及消防用水不被他用的設施應正常。
4.2.2 消防出水管上的止回閥關閉時應嚴密。
4.2.3 寒冷地區防凍措施應完好。
4.3 穩壓泵、增壓泵及氣壓水罐
4.3.1 進出口閥門應常開。
4.3.2 啟動運行應正常;啟泵與停泵壓力應符合設定值;壓力表顯示應正常。
4.4 消防水泵
4.1 消防水泵應有注明系統名稱和編號的標志牌。
4.2 進出口閥門應常開,標志牌應正確。
4.3 壓力表、試水閥及防超壓裝置等均應正常。
4.4 啟動運行應正常,應向消防控制設備反饋水泵狀態的信號。
4.5 水泵控制柜
4.5.1 應有注明所屬系統及編號的標志。
4.5.2 按鈕、指示燈及儀表應正常,應能按鈕啟停每臺水泵。
4.5.3 主泵不能正常投入運行時,應自動切換啟動備用泵。
4.6 水泵接合器
4.6.1 應有注明所屬系統和區域的標志牌。
4.6.2 控制閥應常開,且啟閉靈活;單向閥安裝方向應正確,止回閥應嚴密關閉。
4.6.3 寒冷地區防凍措施應完好。
5 消火栓 消防炮
5.1 室內消火栓
5.1.1 消火栓箱應有明顯標志。
5.1.2 消火栓箱組件應齊全,箱門應開關靈活,開度應符合要求。
5.1.3 消火栓的閥門應啟閉靈活,栓口位置應便于連接水帶。
5.2 室外消火栓
5.2.1 閥門應啟閉靈活。
5.2.2 地下式消火栓應有明顯標志,井內應無積水。
5.2.3 寒冷地區防凍措施應完好。
5.3 消防炮
5.3.1 控制閥應啟閉靈活。
5.3.2 回轉與仰俯操作應靈活,操作角度應符合設定值,定位機構應可靠。
5.4 啟泵按鈕
5.1 外觀完好,有透明罩保護,并配有擊碎工具。
5.2 被觸發時,應直接啟動消防泵,同時確認燈顯示。
5.3 按鈕手動復位,確認燈隨之復位。
5.5 系統功能
5.5.1 室內消火栓
5.5.1.1 消火栓栓口處的靜水壓力應符合設計要求,且不應大于0.8MPa。
5.5.1.2 觸發啟泵按鈕時,消防水泵應啟動。
5.5.1.3 消防水泵啟動后,栓口出水壓力應符合設計要求,且不應大于0.5MPa。
5.5.2 消防炮
觸發啟泵按鈕時,消防水泵應啟動;出水壓力應符合設計要求。
6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濕式、干式、預作用系統應設置在自動控制狀態。
6.1 報警閥組
6.1.1 濕式報警閥組
6.1.1.1 應有注明系統名稱和保護區域的標志牌,壓力表顯示應符合設定值。
6.1.1.2 控制閥應全部開啟,并用鎖具固定手輪,啟閉標志應明顯;采用信號閥時,反饋信號應正確。
6.1.1.3 報警閥等組件應靈敏可靠;壓力開關動作應向消防控制設備反饋信號。
6.1.2 干式報警閥組
6.1.2.1 應符合6.1.1條。
6.1.2.2 空氣壓縮機和氣壓控制裝置狀態應正常;壓力表顯示應符合設定值。
6.1.3 預作用報警閥組
6.1.3.1 應符合6.1.1條。
6.1.3.2 配有充氣裝置時,應符合6.1.2.2條。
6.1.3.3 電磁閥的啟閉及反饋信號應靈敏可靠。
6.1.4 雨淋報警閥組
6.1.1 應符合6.1.1條和6.1.3.3條。
6.1.2 配置傳動管時,傳動管的壓力表顯示應符合設定值;氣壓傳動管的供氣裝置應符合6.1.2.2條。
6.2 水流指示器
6.2.1 應有明顯標志。
6.2.2 信號閥應全開,并應反饋啟閉信號。
6.2.3 水流指示器的啟動與復位應靈敏可靠,并同時反饋信號。
6.3 噴頭
6.3.1 應符合設計選型。
6.3.2 閉式噴頭玻璃泡色標應符合設計要求。
6.3.3 不得有變形和附著物、懸掛物。
6.4 末端試水裝置
閥門、試水接頭、壓力表和排水管應正常。
6.5 系統功能
6.5.1 濕式系統
6.5.1.1 開啟末端試水裝置后,出水壓力不應低于0.05Mpa。,水流指示器、報警閥、壓力開關應動作。
6.5.1.2 報警閥動作后,距水力警鈴3m遠處的聲壓級不應低于70dB。
6.5.1.3 應在開啟末端試水裝置后5min內自動啟動消防水泵。
6.5.1.4 消防控制設備應顯示水流指示器、壓力開關及消防水泵的反饋信號。
6.5.2 干式系統
6.5.2.1 開啟末端試水裝置閥門后,報警閥、壓力開關應動作,聯動啟動排氣閥入口電動閥與消防水泵,水流指示器報警。
6.5.2.2 報警閥動作后,距水力警鈴3m遠處的聲壓級不應低于70dB。
6.5.2.3 開啟末端試水裝置后1min,其出水壓力不應低于0.05Mpa。
6.5.2.4 消防控制設備應顯示水流指示器、壓力開關、電動閥及消防水泵的反饋信號。
6.5.3 預作用系統
6.5.3.1 火災報警控制器確認火災后,應自動啟動雨淋閥、排氣閥入口電動閥及消防水泵;水流指示器、壓力開關應動作,距水力警鈴3m遠處的聲壓級不應低于70dB。
6.5.3.2 火災報警控制器確認火災后2min,末端試水裝置的出水壓力不應低于0.05MPa。
6.5.3.3 消防控制設備應顯示電磁閥、電動閥、水流指示器及消防水泵的反饋信號。
6.5.4 雨淋系統
6.5.1 應能自動和手動啟動消防水泵和雨淋閥。
6.5.2 當采用傳動管控制的系統時,傳動管泄壓后,應聯動消防水泵和雨淋閥。
6.5.3 壓力開關應動作,距水力警鈴3m遠處的聲壓級不得低于70dB。
6.5.4 消防控制設備應顯示電磁閥、消防水泵與壓力開關的反饋信號。
6.5.5 并聯設置多臺雨淋閥組的系統,邏輯控制關系應符合設計要求。
6.5.5 水幕系統
6.5.5.1 自動控制的系統應符合6.5.1條—6.5.3條。
6.5.5.2 人為操作的系統,控制閥的啟閉應靈活可靠。
6.5.6 水噴霧系統
應符合6.5.4條。
7 泡沫滅火系統
7.1 供水設施、啟泵按鈕
應符合4條、5.4條。
7.2 泡沫液貯罐
7.2.1 罐體或銘牌、標志牌上應清晰注明泡沫滅火劑的型號、配比濃度、泡沫滅火劑的有效日期和儲量。
7.2.2 儲罐的配件應齊全完好,液位計、呼吸閥、安全閥及壓力表狀態應正常。
7.3 比例混合器
7.3.1 應符合設計選型;液流方向應正確。
7.3.2 閥門啟閉應靈活,壓力表應正常。
7.4 泡沫產生器
7.1 應符合設計選型。
7.2 吸氣孔、發泡網及暴露的泡沫噴射口,不得有雜物進入或堵塞;泡沫出口附近不得有阻擋泡沫噴射及泡沫流淌的障礙物。
7.5 泡沫栓
閥門啟閉應靈活。
7.6 泡沫噴頭
應符合設計選型,吸氣孔、發泡網不應堵塞。
7.7 系統功能
應能按設定的控制方式正常啟動泡沫消防泵,比例混合器、泡沫產生器、泡沫槍,以及噴發的泡沫應正常。
8 氣體滅火系統
8.1 瓶組與儲罐
8.1.1 組件應固定牢固,手動操作裝置的鉛封應完好,壓力表的顯示應正常。
8.1.2 應注明滅火劑名稱,儲瓶應有編號,驅動裝置和選擇閥應有分區標志牌,選擇閥手動啟閉應靈活。
8.1.3 儲瓶的稱重裝置應正常,并應有原始重量標記。
8.1.4 二氧化碳儲瓶及儲罐,應在滅火劑的損失量達到設定值時發出報警信號。
8.1.5 低壓二氧化碳儲罐的制冷裝置應正常運行,控制的溫度和壓力應符合設定值。
8.2 噴嘴
噴口方向應正確、并應無堵塞現象。
8.3 氣體滅火控制器
8.3.1 應符合3.3.1條。
8.3.2 自動、手動轉換功能應正常,無論裝置處于自動或手動狀態,手動操作啟動均應有效。
8.3.3 裝置所處狀態應有明顯的標志或燈光顯示,反饋信號顯示應正常。
8.4 系統功能
8.1 防護區內和入口處的聲光報警裝置,入口處的安全標志、緊急啟停按鈕應正常。
8.2 火災報警控制器確認火災報警后的延時啟動時間應符合設定值。
8.3 應符合GB50263—97《氣體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第5.2條要求。
9 機械加壓送風系統
9.1 控制柜
9.1.1 應有注明系統名稱和編號的標志。
9.1.2 儀表、指示燈顯示應正常,開關及控制按鈕應靈活可靠。
9.1.3 應有手動、自動切換裝置。
9.2 風機
9.2.1 應有注明系統名稱和編號的標志。
9.2.2 傳動皮帶的防護罩、新風入口的防護網應完好。
9.2.3 啟動運轉平穩,葉輪旋轉方向正確,無異常振動與聲響。
9.3 送風閥
9.3.1 安裝牢固。
9.3.2 開啟與復位操作應靈活可靠,關閉時應嚴密,反饋信號應正確。
9.4 系統功能
9.1 應能自動和手動啟動相應區域的送風閥、送風機,并向火災報警控制器反饋信號。
9.2 送風口的風速不宜大于7m/s。
9.3 防煙樓梯間的余壓值應為40~50Pa,前室、合用前室的余壓值應為25~30Pa。
10 機械排煙系統
10.1 控制柜
同9.1條。
10.2 風機
同9.2條。
10.3 排煙閥、排煙防火閥、電動排煙窗
同9.3條。
10.4 系統功能
10.1 應能自動和手動啟動相應區域排煙閥、排煙風機,并向火災報警控制器反饋信號。設有補風的系統,應在啟動排煙風機的同時啟動送風機。
10.2 排煙口的風速不宜大于10m/s,排煙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10.3 當通風與排煙合用風機時,應能自動切換到高速運行狀態。
10.4 電動排煙窗系統,應具有直接啟動或聯動控制開啟功能。
11 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
11.1 應急照明
11.1.1 應牢固、無遮擋,狀態指示燈正常。
11.1.2 切斷正常供電電源后,應急工作狀態的持續時間不應低于表1規定。
表1 應急照明工作狀態的持續時間
建筑類別 | 應急疏散照明工作狀態的持續時間(min) | 消防應急照明工作狀態的 持續時間(min) |
建筑高度超過100m的高層建筑 | ≥30 | ≥90 |
其他建筑 | ≥20 | ≥90 |
11.1.3 疏散照明的地面照度不應低于0.5lx,地下工程疏散照明的地面照度不應低于5.0lx。
11.1.4 配電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煙排煙機房、消防用電的蓄電池室、自備發電機房、電話總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堅持工作的其它房間,其工作面的照度,不應低于正常照明時的照度。
11.2 疏散指示標志
11.2.1 應牢固、無遮擋,疏散方向的指示應正確清晰。
11.2.2 輔助性自發光疏散指示標志,當正常光源變暗后,應自發光,其亮度應符合GB15630-1995 第6.10.3條的要求,持續時間不應低于20 min。
11.2.3 燈光疏散指示標志,狀態指示燈應正常。工作狀態時,燈前通道地面中心的照度不應低于1.0lx。切斷正常供電電源后,應急工作狀態的持續時間不應低于表2規定。
表2 應急工作狀態的持續時間表
建筑類別 | 應急工作狀態的持續時間(min) |
建筑高度超過100m的高層建筑 | ≥30 |
其他建筑 | ≥20 |
12 應急廣播系統
12.1 擴音機
12.1.1 儀表、指示燈顯示正常,開關和控制按鈕動作靈活。
12.1.2 監聽功能正常。
12.2 揚聲器
外觀完好,音質清晰。
12.3 系統功能
12.3.1 應能用話筒播音。
12.3.2 應在火災報警后,按設定的控制程序自動啟動火災應急廣播。
12.3.3 火災應急廣播與公共廣播合用時,應符合GB50116—98《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第5.3的規定。
12.3.4 播音區域應正確、音質應清晰。環境噪聲大于60dB的場所,火災應急廣播應高于背景噪聲15dB。
13 消防專用電話
13.1 消防專用電話分機應以直通方式呼叫。
13.2 消防控制室應能接受插孔電話的呼叫。
13.3 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企業消防站等處應設外線電話。
13.4 通話音質應清晰。
14 防火分隔設施
14.1 防火門
14.1.1 組件齊全完好,應啟閉靈活、關閉嚴密。
14.1.2 防火門應能自動閉合,雙扇防火門應按順序關閉;關閉后應能從內、外兩側人為開啟。
14.1.3 常閉防火門開啟后應能自動閉合。
14.1.4 電動常開防火門,應在火災報警后自動關閉并反饋信號。
14.1.5 設置在疏散通道上、并設有出入口控制系統的防火門,應能自動和手動解除出入口控制系統。
14.2 防火卷簾
14.2.1 組件應齊全完好,緊固件應無松動現象。
14.2.2 現場手動、遠程手動、自動控制和機械操作應正常,關閉時應嚴密。
14.2.3 運行時應平穩順暢、無卡澀現象。
14.2.4 安裝在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簾,應在一個相關探測器報警后下降至距地面1.8米處停止;另一個相關探測器報警后,卷簾應繼續下降至地面,并向火災報警控制器反饋信號。
14.2.5 僅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卷簾,火災報警后,應直接下降至地面,并應向火災報警控制器反饋信號。
14.3 電動防火閥
14.3.1 應完好無損,開啟與復位應靈活可靠,關閉時應嚴密。
14.3.2 應在相關火災探測器動作后自動關閉并反饋信號。
15.消防電梯
15.1 首層的消防電梯迫降按鈕,應用透明罩保護,當觸發按鈕時,能控制消防電梯下降至首層,此時其他樓層按鈕不能呼叫控制消防電梯,只能在轎廂內控制。
15.2 轎廂內的專用對講電話應正常。
15.3 從首層到頂層的運行時間不應超過60秒。
15.4 聯動控制的消防電梯,應由消防控制設備手動和自動控制電梯回落首層,并接收反饋信號。
16.滅火器
16.1 選型、數量及放置地點應符合設計要求。
16.2 應在有效期內使用,經過維修的應有維修標志;報廢年限應符合GA95—1995《滅火器維修與報廢》第5.2條要求。
16.3 筒體應無明顯銹蝕和凹凸等損傷,手柄、插銷、鉛封、壓力表等組件應齊全完好;滅火器型號標識應清晰、完整。
16.4 壓力表指針應在綠色區域范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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