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沫滅火系統泡沫液和系統組件相關要求
- 發表時間:2022-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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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規定
1.1 泡沫液、泡沫消防水泵、泡沫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裝置)、壓力容器、泡沫產生裝置、火災探測與啟動控制裝置、控制閥及管道等,應選用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產品。
1.2 系統主要組件宜按下列規定涂色:
(1)泡沫消防水泵、泡沫液泵、泡沫液儲罐、泡沫產生器、泡沫液管道、泡沫混合液管道、泡沫管道、管道過濾器等宜涂紅色;
(2)給水管道宜涂綠色:
(3)當管道較多,泡沫系統管道與工藝管道涂色有矛盾時,可涂相應的色帶或色環;
(4)隱蔽工程管道可不涂色。
2.泡沫液的選擇和儲存
2.1 非水溶性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固定式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泡沫液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選用3%型氟蛋白或水成膜泡沫液;
(2)臨近生態保護紅線、飲用水源地、永久基本農田等環境敏感地區,應選用不含強酸強堿鹽的3%型氟蛋白泡沫液;
(3)當選用水成膜泡沫液時,泡沫液的抗燒水平不應低于C級。
2.2 保護非水溶性液體的泡沫-水噴淋系統、泡沫槍系統、泡沫炮系統泡沫液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采用吸氣型泡沫產生裝置時,可選用3%型氟蛋白、水成膜泡沫液;
(2)當采用非吸氣型噴射裝置時,應選用3%型水成膜泡沫液。
2.3 對于水溶性甲、乙、丙類液體及其他對普通泡沫有破壞作用的甲、乙、丙類液體,必須選用抗溶水成膜、抗溶氟蛋白或低黏度抗溶氟蛋白泡沫液。
2.4 當保護場所同時存儲水溶性液體和非水溶性液體時,泡沫液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儲罐區儲罐的單罐容量均小于或等于10000 m3時,可選用抗溶水成膜、抗溶氟蛋白或低黏度抗溶氟蛋白泡沫液;當儲罐區存在單罐容量大于10000 m3的儲罐時,應按《GB 50151-2021 泡沫滅火系統技術標準》第3.2.1條和第3.2.3條的規定對水溶性液體儲罐和非水溶性液體儲罐分別選取相應的泡沫液。
(2)當保護場所采用泡沫-水噴淋系統時,應選用抗溶水成膜、抗溶氟蛋白泡沫液。
2.5 固定式中倍數或高倍數泡沫滅火系統應選用3%型泡沫液。
2.6 當采用海水作為系統水源時,必須選擇適用于海水的泡沫液。
2.7 泡沫液宜儲存在干燥通風的房間或敞棚內;儲存的環境溫度應滿足泡沫液使用溫度的要求。
3.泡沫消防水泵與泡沫液泵
3.1 泡沫消防水泵的選擇與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選擇特性曲線平緩的水泵,且其工作壓力和流量應滿足系統設計要求;
(2)泵出口管道上應設置壓力表、單向閥,泵出口總管道上應設置持壓泄壓閥及帶手動控制閥的回流管;
(3)當泡沫液泵采用不向外泄水的水輪機驅動時,其水輪機壓力損失應計入泡沫消防水泵的揚程;當泡沫液泵采用向外泄水的水輪機驅動時,其水輪機消耗的水流量應計入泡沫消防水泵的額定流量。
3.2 泡沫液泵的選擇與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泡沫液泵的工作壓力和流量應滿足系統設計要求,同時應保證在設計流量范圍內泡沫液供給壓力大于供水壓力;
(2)泡沫液泵的結構形式、密封或填料類型應適宜輸送所選的泡沫液,其材料應耐泡沫液腐蝕且不影響泡沫液的性能;
(3)當用于普通泡沫液時,泡沫液泵的允許吸上真空高度不得小于4 m;當用于抗溶泡沫液時,泡沫液泵的允許吸上真空高度不得小于6 m,且泡沫液儲罐至泡沫液泵之間的管道長度不宜超過5 m,泡沫液泵出口管道長度不宜超過10 m,泡沫液泵及管道平時不得充入泡沫液;
(4)除四級及以下獨立石油庫與油品站場、防護面積小于200 m2單個非重要防護區設置的泡沫系統外,應設置備用泵,且工作泵故障時應能自動與手動切換到備用泵;
(5)泡沫液泵應能耐受不低于10 min的空載運轉。
3.3 泡沫液泵的動力源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在《GB 50151-2021 泡沫滅火系統技術標準》第7.1.3條第1款一第3款規定的條件下,當泡沫滅火系統與消防冷卻水系統合用一組消防給水泵時,主用泡沫液泵的動力源宜采用電動機,備用泡沫液泵的動力源應采用水輪機;當泡沫滅火系統與消防冷卻水系統的消防給水泵分開設置時,主用與備用泡沫液泵的動力源應為水輪機或一組泵采用電動機、另一組泵采用水輪機;
(2)其他條件下,當泡沫滅火系統需設置備用泡沫液泵時,主用與備用泡沫液泵可全部采用一級供電負荷電動機拖動;
(3)當拖動泡沫液泵的動力源采用葉片式或渦輪式等不向外泄水的水輪機時,其水輪機及零部件應由耐腐蝕材料制成。
4.泡沫比例混合器(裝置)
4.1 泡沫比例混合裝置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固定式系統,應選用平衡式、機械泵入式、囊式壓力比例混合裝置或泵直接注入式比例混合流程,混合比類型應與所選泡沫液一致,且混合比不得小于額定值;
(2)單罐容量不小于5000 m3的固定頂儲罐、外浮頂儲罐、內浮頂儲罐,應選擇平衡式或機械泵入式比例混合裝置;
(3)全淹沒高倍數泡沫滅火系統或局部應用中倍數、高倍數泡沫滅火系統,應選用機械泵入式、平衡式或囊式壓力比例混合裝置;
(4)各分區泡沫混合液流量相等或相近的泡沫-水噴淋系統宜采用泵直接注入式比例混合流程;
(5)保護油浸變壓器的泡沫噴霧系統,可選用囊式壓力比例混合裝置。
4.2 當采用平衡式比例混合裝置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平衡閥的泡沫液進口壓力應大于水進口壓力,且其壓差應滿足產品的使用要求;
(2)比例混合器的泡沫液進口管道上應設單向閥;
(3)泡沫液管道上應設沖洗及放空設施。
4.3 當采用機械泵入式比例混合裝置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泡沫液進口管道上應設單向閥;
(2)泡沫液管道上應設沖洗及放空設施。
4.4 當采用泵直接注入式比例混合流程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泡沫液注入點的泡沫液流壓力應大于水流壓力0.2 MPa;
(2) 泡沫液進口管道上應設單向閥;
(3)泡沫液管道上應設沖洗及放空設施。
4.5 當采用囊式壓力比例混合裝置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泡沫液儲罐的單罐容積不應大于5 m3;
(2) 內囊應由適宜所儲存泡沫液的橡膠制成,且應標明使用壽命。
4.6 當半固定式或移動式系統采用管線式比例混合器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比例混合器的水進口壓力應在0.6 MPa~1.2 MPa的范圍內,且出口壓力應滿足泡沫產生裝置的進口壓力要求;
(2) 比例混合器的壓力損失可按水進口壓力的35%計算。
5.泡沫液儲罐
5.1 盛裝泡沫液的儲罐應采用耐腐蝕材料制作,且與泡沫液直接接觸的內壁或襯里不應對泡沫液的性能產生不利影響。
5.2 常壓泡沫液儲罐應符合下列規定:
(1)儲罐內應留有泡沫液熱膨脹空間和泡沫液沉降損失部分所占空間;
(2)儲罐出液口的設置應保障泡沫液泵進口為正壓,且出液口不應高于泡沫液儲罐最低液面0.5 m;
(3)儲罐泡沫液管道吸液口應朝下,并應設置在沉降層之上,且當采用蛋白類泡沫液時,吸液口距泡沫液儲罐底面不應小于0.15 m;
(4)儲罐宜設計成錐形或拱形頂,且上部應設呼吸閥或用彎管通向大氣:
(5)儲罐上應設出液口、液位計、進料孔、排渣孔、人孔、取樣口。
5.3 囊式壓力比例混合裝置的儲罐上應標明泡沫液剩余量。
6.泡沫產生裝置
6.1 低倍數泡沫產生器應符合下列規定:
(1)固定頂儲罐、內浮頂儲罐應選用立式泡沫產生器;
(2)外浮頂儲罐宜選用與泡沫導流罩匹配的立式泡沫產生器,并不得設置密封玻璃,當采用橫式泡沫產生器時,其吸氣口應為圓形;
(3)泡沫產生器應根據其應用環境的腐蝕特性,采用碳鋼或不銹鋼材料制成;
(4)立式泡沫產生器及其附件的公稱壓力不得低于1.6 MPa,與管道應采用法蘭連接;
(5)泡沫產生器進口的工作壓力應為其額定值±0.1 MPa;
(6)泡沫產生器的空氣吸入口及露天的泡沫噴射口,應設置防止異物進入的金屬網。
6.2 高背壓泡沫產生器應符合下列規定:
(1)進口工作壓力應在標定的工作壓力范圍內;
(2)出口工作壓力應大于泡沫管道的阻力和罐內液體靜壓力之和;
(3)發泡倍數不應小于2,且不應大于4。
6.3 保護液化天然氣(LNG)集液池的局部應用系統和不設導泡筒的全淹沒系統,應選用水力驅動型泡沫產生器,且其發泡網應為奧氏體不銹鋼材料
6.4 泡沫噴頭、水霧噴頭的工作壓力應在標定的工作壓力范圍內,且不應小于其額定壓力的80%。
7.控制閥門和管道
7.1 系統中所用的控制閥門應有明顯的啟閉標志。
7.2 當泡沫消防水泵出口管道口徑大于300mm時,不宜采用手動閥門。
7.3 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的水與泡沫混合液及泡沫管道應采用鋼管,且管道外壁應進行防腐處理。
7.4 中倍數、高倍數泡沫滅火系統的干式管道宜采用鍍鋅鋼管;濕式管道宜采用不銹鋼管或內部、外部進行防腐處理的鋼管;中倍數、高倍數泡沫產生器與其管道過濾器的連接管道應采用奧氏體不銹鋼管。
7.5 泡沫液管道應采用奧氏體不銹鋼管。
7.6 在寒冷季節有冰凍的地區,泡沫滅火系統的濕式管道應采取防凍措施。
7.7 泡沫-水噴淋系統的管道應采用熱鍍鋅鋼管,其報警閥組、水流指示器、壓力開關、末端試水裝置、末端放水裝置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084的相關規定。
7.8 防火堤或防護區內的法蘭墊片應采用不燃材料或難燃材料。
7.9 對于設置在防爆區內的地上或管溝敷設的干式管道,應采取防靜電接地措施,且法蘭連接螺栓數量少于5個時應進行防靜電跨接。鋼制甲、乙、丙類液體儲罐的防雷接地裝置可兼作防靜電接地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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