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倍數與高倍數泡沫滅火系統相關要求
- 發表時間:2022-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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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規定
1.1 系統型式的選擇應根據防護區的總體布局、火災的危害程度、火災的種類和撲救條件等因素,經綜合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
1.2 全淹沒系統或固定式局部應用系統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全淹沒系統應同時具備自動、手動和應急機械手動啟動功能;
(2)自動控制的固定式局部應用系統應同時具備手動和應急機械手動啟動功能;手動控制的固定式局部應用系統尚應具備應急機械手動啟動功能;
(3)消防控制中心(室)和防護區應設置聲光報警裝置;
(4)消防自動控制設備宜與防護區內門窗的關閉裝置、排氣口的開啟裝置以及生產、照明電源的切斷裝置等聯動。
1.3 當系統以集中控制方式保護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防護區時,其中一個防護區發生火災不應危及其他防護區;泡沫液和水的儲備量應按最大一個防護區的用量確定;手動與應急機械控制裝置應有標明其所控制區域的標記。
1.4 中倍數、高倍數泡沫產生器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高度應在泡沫淹沒深度以上;
(2)宜接近保護對象,但泡沫產生器整體不應設置在防護區內;
(3)當泡沫產生器的進風側不直通室外時,應設置進風口或引風管;
(4)應使防護區形成比較均勻的泡沫覆蓋層;
(5)應便于檢查、測試及維修;
(6)當泡沫產生器在室外或坑道應用時,應采取防止風對泡沫產生器發泡和泡沫分布產生影響的措施。
1.5 當高倍數泡沫產生器的出口設置導泡筒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導泡筒的橫截面積宜為泡沫產生器出口橫截面積的1.05倍~1.10倍;
(2)當導泡筒上設有閉合器件時,其閉合器件不得阻擋泡沫的通過;
(3)應符合《GB 50151-2021 泡沫滅火系統技術標準》第5.1.4條第1款、第2款、第4款的規定。
1.6 固定安裝的中倍數、高倍數泡沫產生器前應設置管道過濾器、壓力表和手動閥門。
1.7 固定安裝的泡沫液桶(罐)和比例混合器不應設置在防護區內。
1.8 系統干式水平管道最低點應設排液閥,且坡向排液閥的管道坡度不宜小于3‰。
1.9 系統管道上的控制閥門應設在防護區以外,自動控制閥門應具有手動啟閉功能。
2.全淹沒系統
2.1 全淹沒系統可用于下列場所:
(1)封閉空間場所;
(2)設有阻止泡沫流失的固定圍墻或其他圍擋設施的場所;
(3)小型封閉空間場所與設有阻止泡沫流失的固定圍墻或其他圍擋設施的小場所,宜設置中倍數泡沫滅火系統。
2.2 全淹沒系統的防護區應符合下列規定:
(1)泡沫的圍擋應為不燃結構,且應在系統設計滅火時間內具備圍擋泡沫的能力;
(2)在保證人員撤離的前提下,門、窗等位于設計淹沒深度以下的開口,應在泡沫噴放前或泡沫噴放的同時自動關閉;對于不能自動關閉的開口,全淹沒系統應對其泡沫損失進行相應補償;
(3)利用防護區外部空氣發泡的封閉空間,應設置排氣口,排氣口的位置應避免燃燒產物或其他有害氣體回流到泡沫產生器進氣口;
(4)在泡沫淹沒深度以下的墻上設置窗口時,宜在窗口部位設置網孔基本尺寸不大于3.15mm的鋼絲網或鋼絲紗窗;
(5)排氣口在滅火系統工作時應自動或手動開啟,其排氣速度不宜超過5m/s;
(6)防護區內應設置排水設施。
2.3 泡沫淹沒深度的確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用于撲救A類火災時,泡沫淹沒深度不應小于最高保護對象高度的1.1倍,且應高于最高保護對象最高點0.6 m;
(2)當用于撲救B類火災時,汽油、煤油、柴油或苯火災的泡沫淹沒深度應高于起火部位2m;其他B類火災的泡沫淹沒深度應由試驗確定;
(3)當用于撲救綜合管廊或電纜隧道火災時,淹沒深度應按泡沫充滿防護區計算,綜合管廊或電纜隧道的每個防火分隔區域應作為一個防護區。
2.4 淹沒體積應按下式計算:
V = S × H - Vg (2.4)
式中:
V——淹沒體積(m3);
S——防護區地面面積(m2);
H——泡沫淹沒深度(m);
Vg——固定的機器設備等不燃物體所占的體積(m3)。
2.5 泡沫的淹沒時間不應超過表1的規定。系統自接到火災信號至開始噴放泡沫的延時不應超過1min。
表1 淹沒時間(min)
可燃物 | 高倍數泡沫滅火系統單獨使用 | 高倍數泡沫滅火系統與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聯合使用 |
閃點不超過40℃的非水溶性液體 | 2 | |
閃點超過40℃的非水溶性液體 | 3 | |
發泡橡膠、發泡塑料、成卷的織物或皺紋紙等低密度可燃物 | 3 | |
成卷的紙、壓制牛皮紙、涂料紙、紙板箱、纖維圓筒、橡膠輪胎等高密度可燃物 | 7 | |
綜合管廊、電纜隧道 | - |
2.6 最小泡沫供給速率應按下式計算:
R =(V/T+RS)×CN×CL (2.6-1)
RS=LS × QY (2.6-2)
式中:
R——最小泡沫供給速率(m2/min):
T——淹沒時間(min);
CN——泡沫破裂補償系數,宜取1.15;
CL——泡沫泄漏補償系數,宜取1.05~1.2;
Rs——噴水造成的泡沫破泡率(m3/min);
LS——泡沫破泡率與灑水噴頭排放速率之比,應取0.0748(m2/L);
QY——預計動作最大水噴頭數目時的總水流量(L/min)。
2.7 泡沫混合液連續供給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用于撲救A類火災時,不應小于25 min;
(2)當用于撲救B類火災時,不應小于15 min;
(3)當用于撲救綜合管廊或電纜隧道火災時,不應小于15 min。
2.8 對于A類火災,其泡沫淹沒體積的保持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單獨使用高倍數泡沫滅火系統時,應大于60min;
(2) 與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聯合使用時,應大于30min。
3.局部應用系統
3.1 中倍數泡沫局部應用系統可用于固定位置面積不大于100m2的流淌B類火災場所;高倍數泡沫局部應用系統可用于四周不完全封閉的A類火災與B類火災場所、天然氣液化站與接收站的集液池或儲罐圍堰區。
3.2 局部應用系統的保護范圍應包括火災蔓延的所有區域。
3.3 當高倍數泡沫用于撲救A類火災或B類火災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覆蓋A類火災保護對象最高點的厚度不應小于0.6 m;
(2)對于汽油、煤油、柴油或苯,覆蓋起火部位的厚度不應小于2 m;其他B類火災的泡沫覆蓋厚度應由試驗確定;
(3)達到規定覆蓋厚度的時間不應大于2 min;
(4)泡沫混合液連續供給時間不應小于12 min。
3.4 中倍數泡沫系統用于沸點高于45℃且固定位置面積不大于100 m的非水溶性液體流淌火災時,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與連續供給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應大于4L/(min·m2);
(2)室內場所的泡沫混合液連續供給時間應大于10 min;
(3)室外場所的泡沫混合液連續供給時間應大于15 min。
3.5 當高倍數泡沫系統設置在液化天然氣集液池或儲罐圍堰區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選擇固定式系統,并應設置導泡筒,發泡網距集液池的距離不應小于1m,且導泡筒出口斷面距集液池設計液面的距離不應小于200 mm;
(2)宜采用發泡倍數為300~500的高倍數泡沫產生器;
(3)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應根據阻止形成蒸汽云和降低熱輻射強度試驗確定,并應取兩項試驗的較大值;當缺乏試驗數據時,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不宜小于7.2L/(min·m2);
(4)泡沫連續供給時間應根據所需的控制時間確定,且不宜小于40 min;當同時設有移動式系統時,固定式系統的泡沫供給時間可按達到穩定控火時間確定;
(5)局部應用系統的設計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天然氣工程設計防火規范》GB 50183的有關規定。
4 移動式系統
4.1 移動式系統可用于下列場所:
(1)發生火災的部位難以確定或人員難以接近的場所;
(2)發生火災時需要排煙、降溫或排除有害氣體的封閉空間;
(3)中倍數泡沫系統還可用于面積不大于100 m2的可燃液體流淌火災場所。
4.2 泡沫淹沒時間或覆蓋保護對象時間、泡沫供給速率與連續供給時間,應根據保護對象的類型與規模確定。
4.3 高倍數泡沫滅火系統泡沫液和水的儲備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輔助全淹沒高倍數泡沫滅火系統或局部應用高倍數泡沫滅火系統使用時,泡沫液和水的儲備量可在全淹沒高倍數泡沫滅火系統或局部應用高倍數泡沫滅火系統中的泡沫液和水的儲備量中增加5%~10%;
(2)當在消防車上配備時,每套系統的泡沫液儲存量不宜小于0.5t;
(3)當用于撲救煤礦火災時,每個礦山救護大隊應儲存大于2t的泡沫液。
4.4 系統的供水壓力可根據中倍數或高倍數泡沫產生器和比例混合器的進口工作壓力及比例混合器和水帶的壓力損失確定。
4.5 用于撲救煤礦井下火災時,應配置導泡筒,且高倍數泡沫產生器的驅動風壓、發泡倍數應滿足礦井的特殊需要。
4.6 泡沫液與相關設備應放置在便于運送到指定防護對象的場所;當移動式中倍數或高倍數泡沫產生器預先連接到水源或泡沫混合液供給源時,應放置在易于接近的地方,且水帶長度應能達到其最遠的防護地。
4.7 當兩個或兩個以上移動式中倍數或高倍數泡沫產生器同時使用時,其泡沫液和水供給源應滿足最大數量的泡沫產生器的使用要求。
4.8 當移動式中倍數泡沫系統用于沸點高于45 ℃且面積不大于100 m2的非水溶性液體流淌火災時,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與連續供給時間應符合《GB 50151-2021 泡沫滅火系統技術標準》第5.3.4條的規定。
4.9 應選用有襯里的消防水帶,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水帶的口徑與長度應滿足系統要求;
(2) 水帶應以能立即使用的排列形式儲存,且應防潮。
4.10 移動式系統所用的電源與電纜應滿足輸送功率要求,且應滿足保護接地和防水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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