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消防維保的法律依據
- 發表時間:2023-06-17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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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事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而強制消防維保是保障消防安全的重要手段。那么,強制消防維保的法律依據有哪些呢?
1.《消防法》第十六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三)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該法律條文強制要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定期對消防設施、器材進行消防維保。
2.《消防法》第十八條規定:“同一建筑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并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
3.《消防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負責公共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的單位,應當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電、停水、截斷通信線路時有可能影響消防隊滅火救援的,有關單位必須事先通知當地消防救援機構。”。
這一條規定了負責公共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的單位應當保持公共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
4.《消防法》第六十條規定:“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5.《消防法》第六十七條規定:“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給予警告處罰。”。
綜上所述,強制消防維保的法律依據主要包括《消防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六十條和第六十七條等法律條文。這些法律條文規定了單位在消防設施、器材消防維保方面法律責任。通過強制消防維保,可以保障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從而有效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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